【葫芦岛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免费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房地产|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网|葫芦岛律师事务所 - 咨询律师就上律师咨询网!
『葫芦岛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关注『陈思奇律师』微信
在线法律答疑
首页 资讯动态 十元律师 法律服务包 法律顾问服务 顾问团队 服务领域 委托须知 业务受理 企业智库 文书下载 联系我们
民商事
案件代理
婚姻家庭
案件代理
刑事辩护
案件代理
债权债务
案件代理
合同纠纷
案件代理
交通事故
案件代理
房产纠纷
案件代理
劳动纠纷
案件代理
公司法律
风险防控
政府顾问
法律服务
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推荐律师 律所简介 委托律师 委托须知
0429-7773338
15642958080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微信二维码
关注『律师咨询网』微信
每日精彩文章分享
 热点问题 更多>>
关于与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 未续签 之后被辞退
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和奖金
代签购房合同
公司被吸收合并后注销,原公司人员未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协议子女全部归女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选择不续签,公司
公司是否可以在非协商自愿下随意调整
 资讯动态 更多>>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2.27-
建议收藏!二手房交易避雷四大注意事
一周法律资讯(2023.11.6-
法律顾问系列5:企业裁员法律合规实
一周法律资讯(2023.8.28-
一周法律资讯(2023.7.31-
刑事案件立案量刑标准·2023最新
 资讯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咨询网资讯中心 > 资讯动态 > 探视权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探视权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9/10/17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量:279   收藏 | 打印 | 关闭

探视权,也称探望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由其定义可见,探视权涉及父、母、子女三方人身性的权利义务,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首先,探视权的长期性。探视权是一项长期性的权利,除非被剥夺权利或是自愿放弃,通常认为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可探视子女直至子女成年。其次,探视权的非绝对性。探视权的对象是子女。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个人意志也在不断成熟,逐渐具有了自主决定的能力,如果此时子女不愿接受父或母的探视,基于尊重个人意志自由的原则,父母就不能当然地行使其探视权。其三,探视权受环境变化而具有易变性。探视权是一项长期行使的权利。在此期间,由于情势变更致使当时确定探视权的客观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例如移民等,会影响或导致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无法继续探视子女。在执行实务中,探视权的上述特性引申出了几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问题


第一,探视权的执行具有反复性。在一些积怨较深、矛盾较大的离婚案件中,子女往往被作为父母要挟、牵制,甚至是攻击对方的工具,拒绝探视的情况并不鲜见。在非抚养一方向法院申请执行保障探视权时,抚养一方通常会表现得十分配合,而一旦法院作执行结案后,抚养一方又会以各种理由或借口拒绝探视,导致法院不得不重复介入。


第二,对拒不配合探视的行为欠缺有效的法律惩戒措施。在执行中,对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或者对行为人采取罚款或者司法拘留的惩戒措施。在离婚案件中,作为非财产性权利的探视权,若抚养子女一方拒绝探视的,基于其须履行监护和抚养义务,不宜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惩戒措施,更不宜动用刑事制裁手段;基于探视权不能作金钱的等价量化,故也不能冻结、查封、扣押其个人财产。唯一能起作用的也就是罚款,但是对于“软对抗”的行为人而言,罚款又很难找到充足的依据。


第三,对子女权益的关注和意志的尊重不足。在子女幼小的时候,出于维系或修复非抚养一方与子女之间的亲情纽带的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和保障非抚养一方的探视权。但随着子女的成长,其独立意志的形成,子女可能会拒绝或内心抵触非抚养一方。执行实务中,往往容易忽视探视权的保障与子女个人意志的尊重之间的平衡,处理不当则易产生负面的社会效应,也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增加了不必要的障碍。


第四,缺少对情势变更导致探视不能的解决途径。离婚纠纷的判决通常都会考虑父母双方的工作时间和生活便利来明确探视权的探视时间、探视时长和探视方式。随着时间变迁,原本考虑的因素可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例如子女参加课外辅导班产生时间冲突或是遇搬迁、移民等极端情况致探视不能。


二、对策


综合考虑探视权的特殊性以及给司法执行带来的各种困扰,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在执行以探视权为执行内容的案件中,突出司法人文关怀,联动民政、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街道管理部门及居委会等多部门、多组织共同参与,平衡和保障父母子女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让其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亲情的温度。


首先,在诉前调解阶段、诉讼阶段以及执行阶段,加强对父母双方就探视权的行使、执行以及相关的法律后果进行释法工作。应让抚养子女一方知晓和明确,探视权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权,是维系非抚养一方与子女之间情感纽带的重要途径,不应横加阻拦,更不能被剥夺。即使感情破裂了,甚至双方有很深的矛盾积怨,但为了子女心理的健康成长,抚养子女一方有义务为另一方探视子女提供方便和协助。应让非抚养一方知晓和明确,探视权是一项长期性的权利,在这一过程中,行使探视权的可能性受到多样因素的影响而迟延行使或不能行使。在发生迟延行使的情况时,双方应当重新协商确定探视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在发生不能行使的时候,应当对客观的现状有理性的认识和理解,不能缠讼累讼。


其次,尊重子女在探视权中的意愿。子女,作为探视权的对象,并不是一直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在子女年幼时,由于其还不能形成正确、独立的意识,且基于维系非抚养一方与子女之间情感纽带的考虑,权利保障应侧重于非抚养一方的探视权。但是,笔者建议在子女可以形成自主意志、独立作出决定的时候,例如子女年龄已满8周岁或10周岁,权利保障应转向侧重于子女的情感需求和内心感受。此时,如果子女不愿再接受非抚养一方的探视,人民法院及相关机构组织经必要程序确认是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应明确告知非探视一方相关情况,请其尊重并理解子女的意愿和感受,不应继续强行探视,引发新的矛盾。


最后,建立以人民法院牵头,联动民政部门、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街道居委会及其他社会公益性组织的多元化执行机制。如前文所述,探视权是一项长期性的权利,关系到父母子女三方的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兼具司法属性和社会属性。诸如释法、惩戒等属于司法层面的,由人民法院负责,诸如释情说理、调解、斡旋等属于社会层面的,可以由民政部门、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街道居委会及其他社会公益性组织等介入和参与,让探视权的执行变得更为柔性和理性,使之充分发挥维系亲情、化解矛盾的作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

———————————————————————————————————————————————

陈思奇律师


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辽宁葫芦岛律师咨询网网址:www.lsask.com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在此留言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 文本未交付的合同效力界定
 【下一篇】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新的一月这些改变在我们身边
 相关内容: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新的一月这些改变在我们身边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2024.3.25)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2024.3.25)
 ·一周法律资讯(2024.2.27-2024.3.3)
 ·建议收藏!二手房交易避雷四大注意事项
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文档稿件,版权均属律师咨询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站未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电子文档均为转载稿;本网站转载之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文章来自:******”,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本网站登载的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和传统媒体以及专业人士原创作品。本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转载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免费的专业资讯,普及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公众。如果您认为本站的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联系站长,我们会立即删除相关文字,保证您的权利。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服务指南 | 业务受理 | 免责声明 | 免费咨询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律师咨询网
律师咨询网 网址:www.lsask.com | 辽宁律师咨询网 | 葫芦岛律师咨询网 | 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09-2024律师咨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搜索关键词:葫芦岛律师咨询网|葫芦岛律师|葫芦岛律师事务所|葫芦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律师咨询网及作者本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免费法律咨询:15642958080 推广·合作:15142916006 邮箱:lsask@qq.com
咨询提示: 葫芦岛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微信公众帐号:lsaskwx 辽ICP备11014630号-1
关注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