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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诉请撤销租赁合同获法院支持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9/10/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量:290   收藏 | 打印 | 关闭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认定居间方为赚取房屋租金差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判决撤销居间方、“租客”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房屋所有人通过另案诉讼索回了居间方赚取的房屋租金差价。


房东:租房合同约定月租金14500


20169月初,李华因出国,想把自己闲置的房屋尽快租出去赚点钱,于是找到居间方倪某。后倪某致电李华称找到租客了,近期安排看房。


看房当天,李华发现来看房的是一对美国夫妇,出于谨慎,李华询问了租客的情况,倪某则称美国夫妇所属的来芝公司与餐饮公司系合作关系,这对美国夫妇作为合作顾问被外派到上海工作,由餐饮公司负责安排住宿等事宜,故由餐饮公司与李华签订合同。听完这番话,李华就打消了心里的疑虑,在2016920日与餐饮公司和倪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三方约定月租金为14500元,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给李华。随后,李华就出国了。


租客:我每月支付租金19000


20186月,李华回到国内,就先到自己租出去的房屋转了一圈,正好租客在家,俩人就聊起来了。李华在交谈中得知,这对美国夫妇一直以每月19000元的价格支付租金,并拿出了其与倪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为证。


原来,早在2016927日,也就是李华与倪某、餐饮公司刚签完《房屋租赁合同》后不久,倪某谎称李华代理人的身份与美国夫妇所属的来芝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李华的房屋出租给来芝公司,月租金为19000元,但这次约定的租金却是直接支付到倪某账户。


事实上,来芝公司与倪某介绍的餐饮公司无任何关系,而餐饮公司是倪某与倪某的父亲开设的,股东就是倪某与倪某的父亲,法定代表人是倪某的父亲。


法院:居间方构成第三人欺诈 撤销租赁合同


李华将与自己签订合同的餐饮公司和倪某告上法庭,认为餐饮公司和倪某编造谎言,诱使自己签订租赁合同,实际是为了实现赚取差价的欺诈行为,诉请法院依法撤销《房屋租赁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倪某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赚取差价的欺诈行为为由,判决撤销李华与餐饮公司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一审判决后,餐饮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餐饮公司认为,李华出租房屋的价格和李华预期价格一致,李华并非受损害方,真正受损失的是高于实际价格承租的来芝公司,故李华无权要求撤销合同。


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李华与倪某的聊天记录、两份租金标准不一的租赁合同、来芝公司直接向倪某实际付款情况及倪某与餐饮公司之间的关系,可以认定倪某系为赚取租金差价,虚构事实以骗取李华与其控制的餐饮公司签订租金较低的租赁合同,再以李华代理人的身份与实际承租人签订租金较高的租赁合同。餐饮公司辩称李华不属于受损害方等理由,缺乏明确、有效、充分的证据,不予支持。倪某、餐饮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第三人欺诈的可撤销事由,李华主张撤销其与餐饮公司的租赁合同,于法有据。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餐饮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李华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倪某返还租赁过程中的租金差价款9万余元,该案经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支持了李华的诉讼请求。


(文中所涉人名及公司名均为化名)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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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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