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大众对交通肇事的认知,一般情况是驾驶员在驾车途中违反交通法规引发事故的行为,但在江苏南通,驾驶员杨某在已经将车辆靠边停稳后,只因开车门前疏于观察,就造成后方电瓶车撞上车门,并致骑车人死亡的悲剧。近日,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今年1月5日,杨某开着向朋友借来的面包车到南通来办事,他从某小区附近才开出一会儿,天就下起了小雨,此时他正好看到路边有一家小超市,便立即靠边停车,准备去买把雨伞。下车前,杨某习惯性地瞥了一眼左后视镜,但还没等看清楚,就感到上衣右边明显地变轻了,他回头一看,发现原来是放在右口袋里的香烟掉落到了车座底下,他在转身弯腰捡香烟时,左手顺手一拉就把驾驶位的车门打开了。
谁知门刚开,就突然听得身旁传来“砰”的一声巨响,杨某连忙下车查看,发现一辆电瓶车和骑车的人全都倒在了旁边的马路地面上,开着的面包车车门上也出现了划痕,显然是刚才车门开得太突然,后方电瓶车躲闪不及直接撞了上来。见对方倒在地上没有反应,杨某完全慌了神,后由附近闻声赶来的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最终,电瓶车的驾驶员常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在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面包车驾驶员杨某在未经仔细观察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突然打开车门,妨碍了道路上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此为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杨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而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虽然此类犯罪较为常见,大众对其也相对比较熟悉,但还是有人会认为此案中的杨某也不是故意的,只是碰巧比较倒霉,谈不上犯罪。但事实上,因为杨某一个不起眼的违法行为,就导致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近年来,类似开车门不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例屡见不鲜。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驾车行驶途中固然要保持警惕,但涉及到车辆的操作也同样要注意安全。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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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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