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李某与典当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房屋作为当物,申请抵押典当,公司为她发放当金200万元。后李某突发疾病意外死亡,该笔典当成了绝当。李某生前未留有任何形式的遗嘱。由于李某生前与丈夫张某育有一女小丙,因此典当公司认为,张某和小丙作为李某的继承人,应承担他们在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于是将张某及小丙诉至法院,要求其清偿李某生前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典当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李某应偿还典当公司当金及相应违约金,典当公司在债权范围内有权对当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和小丙应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其生前的债务,返还典当公司当金200万元。
法律提示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该条,若被继承人生前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方能适用法定继承。另外,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该条法律,张某和小丙均为被继承人李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根据该条,张某和小丙应在继承李某遗产的同时,承担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所欠债务和税款,继承的遗产应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和税款。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以不超过其实际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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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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