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正越来越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需要法律及时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各项合法权益。
近日,一条“去世后如何处理社交账号”的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辛苦练级的游戏账号,添加成百上千个好友的微信、QQ,还有电子邮箱、手机号码……这些使用越来越广泛的网络虚拟财产能不能继承?如何继承?网友对此众说纷纭。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近年来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纠纷日益多发,依法对其予以规范,已迫在眉睫。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没有实体财产的直接继承性,但其本身所具有的附加经济价值,使其客观上契合了可以依法被继承的基本构成要件,是法律意义上名副其实的“物”。根据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的基本法治原则,网络虚拟财产应被依法继承,无疑应是基本的法理逻辑。
我国目前除了民法总则草案将QQ币、网游装备等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客体外,对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以依法继承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由此导致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纠纷的多发。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现实中不少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争议纠纷,基本上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司法机关也因受于法无据的掣肘,在裁判时往往各行其是。如此不仅严重损害继承人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众所周知,网络虚拟财产是移动互联网技术广泛运用的直接产物,其能否被依法继承不仅关乎网络客户和继承人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网络运营商权利义务的规范,始终涉及各方利益的博弈。依法将网络客户、继承人和运营商的利益博弈纳入法律轨道,让各方在法律的约束下理性开展利益博弈,无疑是最有效的优选。这不仅有助于依法保护网络客户和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更有助于把网络运营商的利益诉求规范在法律框架内。特别是面对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纠纷日益多发的现状,及时确认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法律属性,显然更具有现实针对性。
当前,移动互联网技术运用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网络虚拟财产正越来越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需要法律及时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各项合法权益。对此,既要及时完善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价值以及继承的主客体、网络客户和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法律规定,又要面对立法需要假以时日客观存在的难题,对继承法中遗产的范围做出扩大化的司法解释,扩大继承对象的范围,将所有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继承法的保护体系。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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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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