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讨薪案。然而讨薪者非但没能拿到欠薪,反而还被法院罚了款。
李丽(化名)在某公司担任财务职务。没多久,公司因资金链断裂,便一直拖欠李丽和其他几名员工的工资。经三番五次催讨都没有结果后,李丽和同事一起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沙县法院受理了此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戏剧化的事情发生了。沙县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发现,拖欠员工工资汇总表是李丽与他人自行制作的,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遂认定不予采纳。原来,由于考虑到起诉没有相关证据,李丽便和其他几个同事决定伪造工资汇总表。他们利用手上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A4纸,自行填写了公司所欠工资款项,并作为追索劳动报酬的依据。
法院认为,李丽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公司欠其工资,而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工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该公司经传票传唤,未提出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据相关法规,沙县法院驳回了李丽等人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认定李丽等人的行为属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相关法规,对李丽等人作出司法罚款的决定,罚款5000至6000元不等。
法官说法
据案件经办法官介绍,谎言和作伪证这种诚信缺失的行为不仅令人不齿,更会妨碍司法公正,造成社会资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总有一些当事人和证人心存侥幸,故意撒谎、作伪证、造假文件,认为可以不受任何惩罚和制裁,也不会对自己有不利的后果。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劳动者维权本身没有错,但前提是维权行为要依法依规。法官建议,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时,可向当地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请求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也可向工作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保障部门介入帮助维权。此外,劳动者还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通过仲裁委的裁决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若通过这些途径都没有解决问题,劳动者可到人民法院起诉,但要依法拿出证据,法院会通过合法证据的判断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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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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