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企业事先因未通知工会辞退张先生,最终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8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此类案件最大警示意义就是劳动双方须依法行事。从用人方来看,辞退员工即便符合法定要件,但是在程序上也不能省略,未征求工会意见难免会触犯法律。同时,须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未组建工会,应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也可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求意见。只有这样,用人单位才能把违法解除的风险降到最低。
从劳动者方面来讲,一则有必要依法诚信劳动,这是立足职场的根本,也是职业操守之所在;二则辞职也应该依法依规而行,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则面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辞退,应注意自身权益的维护,当合法权益被侵害时,依法维权就很有必要。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违法亦属于违法,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于此,劳动双方当从此类案件中汲取教训。同时,为了规避因辞退导致的权益侵害现象,各级工会组织当积极作为,比如,做好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增强劳动双方依法行事的自觉性,力争实现“好聚好散”。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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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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