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东省荣成市的张某因邻居王某经常在楼道内吸烟,烟味难免影响到其怀孕的妻子,将要为人父的张某多次劝阻无果,因此双方邻里关系紧张。
2018年年底的一天,张某饮酒后,想到王某之前在楼道内吸烟的事,越想越气,他决定趁王某家中无人之际给对门点“颜色”看看。凌晨2时许,张某从家中地下室内取出两根塑料管和一瓶汽油,将塑料管插入王某家防盗门的猫眼内,通过塑料管向室内倾倒汽油,之后用打火机在王某家防盗门猫眼处点火。确认点燃后,张某把作案工具扔到邻居家地下室后返回家中。
住在楼下的邻居及时发现并报警,消防人员赶到后,火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王某房屋及室内外部分物品被烧毁,楼上楼下邻居亦有部分物品被烧毁,财物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98370元。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近日,荣成市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表示,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罪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即构成犯罪。放火行为一旦完成,后果难以预料,行为人自己更加无法控制。本案中,张某放火的地点位于人口密集的小区内,且放火时间为凌晨,大部分人已经入睡,若火势未被及时发现并得到有效控制,后果不堪设想。张某因邻里矛盾,酒后不顾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仅没有解决问题,更触碰了法律底线,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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