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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的“3分利息”,怎么计算?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9/8/20 来源:中国普法网 浏览量:308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导语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今天放松一下,先来玩个简单的游戏:咱们的题干节选自一张借条“……张三今借到王五现金壹拾陆万圆整(160000元),利息3 分,所借金额于20181231日前连本带息一次结清……怎么样,找出问题了吗?实在没发现的话,那你也得当心了:打借条时忘记这个,清偿时很可能被找茬

01.借钱:约定利息3

2016年,张三急需资金用于周转,经李四居间介绍,找到了王五,向其借款。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之后,王五如约出借9万元给张三。借款到期后,张三连本带息,向王五全部清偿。有了这一次经历,王五认为张三还算靠谱,值得信任。是,在2017年,当张三再次向王五借款时,王五毫不犹豫向张三出借16万元。张三为此出具借条,载明:还款期限:20181231日借款利息:3

02.争议:利息如何计算?

一年多的时间很快过去,王五拿着借条上门,让张三依约还本付息。白纸黑字的借条摆在两人中间。双方对其中的借款事实、借款期限均无异议,争议却集中在了借条上并不起眼的这四个字上:利息3VS张三VS王五利息3应按年计算,就是年息3%“利息3应按月计算,就是月息3%,年息36%掐指一算,这月息3%和年息3%,足有12倍的差距。怪不得张三和王五在这个问题上互不相让。

03.判决:定为年息24%双方协商不成,王五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三按年息36%还本付息。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

张三应按月息2%,即年息24%还本付息。张三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真是奇怪了,法院最后判的为何是年息24%?既不是张三主张的年息3%,又不是王五主张的年息36%?早就料到你会这样问了,答案在下面呢……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本案

本案中,借条并未明确利息3是月利率3%还是年利率3%。但是,结合张三与王五的借款先例,其约定利率为月息3;再结合民间交易习惯,利息几分通常是指月利率,虽表述不规范,却具有普遍意义。因此,在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3应当理解为月利率3,而不是年利率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的,受法律保护。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24%,但不超过36%的利息是自然债务,出借人请求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经支付的,借款人要求返还,人民法院同样不予支持。本案中约定的月利率3%,即年利率36%,已经超出法院应予支持的年利率24%的利率上限,同时,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利息,系自然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最终判决张三以年利率24%向王五支付利息。

法官寄语

借条是民间借贷发生时的债权凭证,其本身是一个简易借款合同,关系各方权利义务,失之毫厘,则可能差之千里。因此,各方当事人对借条一定要字斟句酌、十分谨慎,注意书写规范,避免产生歧义。

稿件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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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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