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有时效,申请执行也有时效?陈先生就因此失去了140万元房屋折价款。海淀法院提醒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否则胜诉判决也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陈先生和王女士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王女士要向陈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140万元。2013年4月,离婚判决已生效,而陈先生直到去年3月,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
执行过程中,王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时效抗辩。法院认为,陈先生的执行申请,超过了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王女士对此提出的异议成立,终结执行程序。
无独有偶。
2016年6月,小李与电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电子公司支付小李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5万元。去年7月,小李持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电子公司提出执行时效抗辩。小李称,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曾于2016年10月要求电子公司支付相关款项,执行时效应当中断,并提交当时录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小李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向电子公司提出了履行请求,符合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执行时效应于2016年10月重新起算,至2018年7月小李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时效尚未届满,故对电子公司提出的执行时效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当事人,执行时效是债权人依据胜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为二年。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法院将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超过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人再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依然会受理,但同时,被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权利人应充分利用相关规定。例如,在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等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执行时效中止。待障碍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执行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一方面可以促使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将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为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赢得更充分的时间。同时,权利人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主张时效中断时使用。
法院提醒权利人,在收到生效法律文书时,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要以为手握生效判决就万事大吉,否则,将承担无法强制执行的不利后果。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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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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