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要求部署,加强司法行政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着力解决辽宁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在加快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中的短板问题,辽宁省司法厅近日制定下发了《辽宁省司法行政系统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行为问责规定》。
该规定要求,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对应、过责相当,追责与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司法厅、省监狱局、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相关处罚体制机制,畅通反映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渠道,及时处理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行为。
该规定明确了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部署要求不认真,依纪依规予以问责的五种行为;在服务企业、服务人民群众或者执法过程中,依纪依规追究责任的十种行为;违反国家和省优化营商环境的禁止性规定,以权谋私、滥用权力或者徇私舞弊,依法依纪进行处理的十四种行为;违反该规定损害营商环境,应当从重处理的七种行为。
此外,该规定还明确了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中探索试验、敢于担当,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的五种情况。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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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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