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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出任股东 当心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9/8/7 来源:法制网 浏览量:351   收藏 | 打印 | 关闭

执行案件中,如果被执行公司负债累累濒临破产,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属于执行不能”,但如果被执行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该股东就应该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

某公司欠银行贷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中止。后来,银行向执行裁决庭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王某为被执行人。王某称,他与该公司的老板是朋友关系,当时老板朋友找他帮忙,以他名义做股东是为了多占股份,以便掌握公司话语权,他是出于友情考虑答应朋友,其实并没有出资过而且对于公司一切经营都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查明,该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其中王某出资50万元,1%。王某等股东出资时投入的注册资金是由某投资公司账户转入该公司账户内,而同日该公司又将上述款项转回了上述投资公司账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等股东出资时投入的注册资金是由某投资公司账户转入该公司名下账户内,而同日该公司又将上述款项转回了上述投资公司账户,符合抽逃注册资金的特征,故认定王某对公司投入注册资金后,随即将该注册资金抽逃,应在其抽逃注册资金的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虽然王某自称因友情成为股东,但目前所谓的朋友早已不见踪影,王某的抗辩没有证据支持,法院无法采信。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不免存在类似的情形,友情做法定代表人、友情担任股东的,但这种友情其实存在很大法律风险,因为工商信息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合同相对人会基于这些登记信息判断公司的实力以及承担责任的状态,从而决定是否进行商业往来。所以,这种所谓的友情帮助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201612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北京一中院执行二庭共受理271件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收集证据或和解履行等原因撤回申请103件外,实际审理168,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共计46,追加比率为27.4%,执行中追加程序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减轻诉累,及时兑现债权。法院在执行中,如果符合法定情形,可以追加第三人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第三人的财产。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追加被执行人涉及生效文书以外第三人承担责任,法院是不可以依职权追加的,需要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追加,并参照民事诉讼规则提供证据,法院才能进行审查。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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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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