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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霸凌事件频发 专家:借鉴国外恶意补足年龄原则遏止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9/8/2 来源:新华网 浏览量:338   收藏 | 打印 | 关闭

肆意辱骂扇耳光踢踹罚跪等校园霸凌事件频发 专家建议

借鉴恶意补足年龄原则遏止不良少年违法犯罪

从世界范围来看,治理校园霸凌问题主要面临两个难题:一是如何建立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包括事前预防、事发后快速有效处置以及后期心理疏导;二是如何实现多方联动,让家庭、学校、教育部门、司法部门共同参与其中

由于性质不明确,工读学校在实践中演变成了一种三自愿的模式,即在学生、学校、家长三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转学手续。这也使得工读学校在处置校园霸凌行为方面,并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上世纪80年代,美国为了进一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高发态势,确立了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在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系统时,应注意加入分级干预的理念,可以借鉴国外司法体制的某些做法

近日,一段江苏宜兴未成年人霸凌的视频被曝出。视频中,一群女生狂扇一名女生巴掌,并让其跪下喊爸爸我错了。过程中,施暴者还要求被施暴者给我笑一下”“别哭!憋回去”……

724日上午,宜兴警方详细通报了调查情况。受害人季某某13岁,为宜兴某初中学生,4名施暴女生周某某、吴某某、刘某、申某某也都不过十二三岁,同为宜兴某初中学生。

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屡屡引起社会关注。如何从根本上防治校园霸凌,成为社会各界亟须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对此,《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校园霸凌事件多发

家庭教育至关重要

经查,周某某等人与受害人季某某因在平时学习生活中产生矛盾,遂于628日下午在宜兴某公园采取辱骂、打耳光、罚跪等手段对季某某进行欺凌,并拍摄视频。事后,季某某没有告知监护人,也未报警。

就在宜兴校园霸凌事件发生前不久,网传一段时长60秒的视频显示,一名身着黑色短袖上衣,下身穿短裙的女生被4名女生围堵在墙角,其间不断遭拉扯、推搡、扇耳光和踢踹。

有网友称,事发地点位于四川省宣汉县南门,疑似起因是女孩的穿着招致他人不满。宣汉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宣汉发布通报称,针对网友反映的暴力欺凌视频,公安部门已开展相关工作,视频中涉及的全部人员已于77日被控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认为,校园霸凌频频发生是由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造成的,其中家庭教育扮演了重要角色。

无论是校园霸凌的施暴者还是受害者,在遇到问题时都表现得缺乏理性思考。皮艺军分析说,施暴者通过霸凌发泄自己心中的怨恨,以此消除自身挫折感,或是利用暴力行为证明自己的存在,获得成就感。而受害者往往不知道如何求助,一些孩子被欺负后都不敢吭声、反抗,一是害怕欺凌者再实行报复,二是不想惊动家长,把事情闹大。可越是这样,越容易被欺负,这也是一些霸凌事件愈演愈烈的原因。

皮艺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面对校园霸凌,有的学校选择息事宁人,还有的学校缺乏相关规范,对于制止校园霸凌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没有落到实处。

针对校园霸凌,相关法律也有待完善。尽管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都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进行了规定,可还没有加入关于校园霸凌的专门规定。皮艺军说。

据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介绍,校园霸凌可以说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也是校园管理和校园安全中比较棘手的一个问题。我国出现的一些校园霸凌事件,既有其他国家普遍存在的一般性因素,也包含了一些特殊情况。

就一般性因素而言,主要是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阶段,理性认知不够。特别是进入青春期后,容易盲目冲动、追求刺激,再加上受到一些外界因素影响,在家庭监护或学校教育不到位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容易发生一些越界行为,其中就包括欺凌他人。苑宁宁说。

目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包括法治教育、生命教育、生活教育等,还需进一步强化,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苑宁宁认为,有的未成年人在实施霸凌行为的时候,自身缺乏对相关法律的认知,也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伤害。对于校园霸凌问题,有关部门和学校越来越重视,但是相关防控机制和处置机制还需要不断完善,尤其是要建立起一系列制度约束。

工读学校性质模糊

矫正机构亟待规范

随着校园霸凌事件多发,一度淡出人们视野的工读学校日益受到重视。

今年上半年,一段贵州赫章校园霸凌事件的视频在网上大量传播,引发舆论关注。视频中,一名身穿校服的女生遭到另一女孩掌掴。赫章县警方在421日发布通报称,此事为中学女生对一名小学女生进行掌掴,因3位涉事人员均属未成年人,故将其中两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教育。

在上述宣汉校园霸凌事件中,宣汉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暴力欺凌他人的张某某等5人已被送往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法、最高检等十一部门曾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其中提出,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苑宁宁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我国的工读学校是借鉴前苏联相关做法后,进行预防和处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本土化探索。通过我们对全国14所专门学校的问卷调查来看,教育矫治成功率在95%以上,效果是非常明显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应避免这项措施被过度使用。只有当校园霸凌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且经过评估之后,实施霸凌行为的学生才能被送入专门学校。

苑宁宁认为,近年来,关于工读教育和专门教育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使得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困难,比如入学程序、主管部门、建设标准等都不够明确。最主要的问题是工读学校和专门教育究竟应该是一种教育行政管理措施,还是一种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措施。

由于性质不明确,工读学校在实践中演变成了一种三自愿的模式,即在学生、学校、家长三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转学手续。这也使得工读学校在处置校园霸凌行为方面,并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苑宁宁说。

皮艺军认为,工读学校本身对于制止校园霸凌行为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进入工读学校后,某种程度上相当于被插上标签,对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培养和未来就业可能会有一定影响,因此一般的家长和孩子都不愿意去上工读学校。

据介绍,在国外有一些行为矫正机构,将不构成犯罪但又有违规行为的学生送入训练营,采取强制性训练方式来规范他们的行为。国内虽然也有这样的机构,但都是非官方的,既不够正规,又大多以盈利为目的,甚至还会对孩子进行体罚。

我们可以将这种矫正机构制度化,确保矫正机构运行合法合规,但又避免给孩子贴标签。皮艺军说。

借鉴国外经验做法

多方治理校园霸凌

据相关数据统计,全世界每年有2.4亿学生遭受校园霸凌,比例达到学生总数的32%。其中,将近30%的学生不会反抗。

苑宁宁认为,从世界范围来看,治理校园霸凌问题主要面临两个难题:一是如何建立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包括事前预防、事发后快速有效处置以及后期心理疏导;二是如何实现多方联动,让家庭、学校、教育部门、司法部门共同参与其中。

据了解,英美国家对于判定低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遵循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这个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对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这名未成年人应当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据苑宁宁介绍,在美国,通常7岁或10岁以下的孩子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后由儿童福利部门介入来进行处理;7岁或10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由美国相对独立的一套少年司法系统来处理,而不是成年刑事审判的规则体系。因此,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为了进一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高发态势,确立了恶意补足年龄原则,让一些年龄特别低的孩子实施犯罪后,在某些情况下,按照成人的方式进行审判。

面对校园霸凌,当务之急是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与本土司法体制相适应的少年司法系统。苑宁宁说,由于我国刑法对于1416周岁以下,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没有规定有效的处置措施和机制,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在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系统时,应注意加入分级干预的理念,可以借鉴国外司法体制的某些做法,但不能只是简单照搬,否则就会水土不服。

苑宁宁认为,对于家庭教育而言,要做到与孩子多沟通,及时掌握孩子在学校中的表现,当发现孩子有欺凌他人或被欺凌的迹象时,家长应该保持理性,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干预;对于学校而言,要重视校园霸凌的问题,进行专题教育,建立合理的防控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起到监督指导的作用,督促学校去组织和开展相关治理工作;司法机关除了进一步推进治理校园霸凌立法之外,还需要履行好普法责任,积极参与到学校法治教育中去。

皮艺军认为,除了依靠法律,教育界也应大力提倡依规治校。校规要在霸凌现象出现苗头的时候就发挥作用,这时依据的不再是法律上的严厉处罚,而是校规层面的严格处置,使得校园霸凌在出现微小征兆的时候就得到有效遏制和处理。一般而言,法律是相对滞后的,只有达到违法标准时才能用法律去规制。而校规设立后,一旦违规,就可以立即进行处置。通过完善和落实学校内部的各种规定、措施,可以有效阻止尚处于早期的霸凌行为,而不是等霸凌行为发展到典型阶段时再通过司法途径去处理。

苑宁宁认为,校园霸凌不是某些人或者某些单位的事,全社会都应该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最大程度地避免未成年人接触暴力、色情等方面的信息,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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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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