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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生子涉及的法律问题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9/7/31 来源:法制网 浏览量:330   收藏 | 打印 | 关闭

王某与陈某婚后育有一女后便失去了生育能力,作为丈夫的陈某对膝下无子一直抱有遗憾。后陈某结识了年轻女性李某,二人相恋后开始同居。在双方交往过程中,李某明知陈某有家室,却在境外伪造了结婚证并做了试管婴儿,回到境内后产下一子。出于与李某的恋爱关系以及对生育孩子的报答,陈某先后赠与李某500余万元。在这一婚外恋并且婚外生子的情况中,陈某和李某将可能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法律对于陈某的原配妻子王某的利益又有何保护呢?

:针对陈某与李某的婚外同居行为,法律对陈某有何约束,王某有什么救济手段?

:陈某与李某的行为是婚姻法所明确禁止的行为,王某可以请求离婚并要求陈某赔偿。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时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为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王某要求与陈某离婚并要求他赔偿,法院应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可否追回陈某私自赠与李某的500余万元?

:可以。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也就是说,陈某赠与李某500余万元财产的行为,系未经妻子王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既违反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亦违背了民法总则中有关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陈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在未经原配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无效,王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500余万元。

:陈某和李某伪造结婚证的行为有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陈某和李某均有可能触犯重婚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的认定情形有以下三种: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本人未婚,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本案中,陈某和李某两人共同居住生活,并且伪造了结婚证,生育了一个儿子。因此,陈某和李某的行为有可能触犯重婚罪。

此外,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陈某和李某伪造结婚证的行为还可能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陈某对李某所生之子有无抚养教育责任?

:陈某应对其婚外所生之子承担抚养教育责任。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子女是否婚生而有所区别。因此,陈某有义务抚养教育李某所生之子,如果陈某不亲自抚养教育,则需要支付相应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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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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