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法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有违平等保护原则的规定
坚决予以废止
此次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是最高法继2011年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后的又一次全面清理。经过此次清理,明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561件。
经过清理,废止民事类司法解释53件,如《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等。
废止刑事类司法解释24件,如《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等。
废止综合、行政诉讼类司法解释26件,如《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将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作为对司法解释进行废改的重要遵循。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凡是有违平等保护原则的规定,坚决予以废止。对新时代大背景下与经济社会形势发展不相符的司法解释,坚决予以废止。
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
将进行定期清理
这次清理废止了《关于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严禁违法拘留人的通知》《坚决纠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称,这两个《通知》在当时具有积极作用,纠正了当时不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被执行人的问题,但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更为严格的禁止在民事诉讼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解释,对拘留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适用情形和程序,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依法对民事诉讼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提供更加严格的保护,所以废止了上述两件司法解释。
上述负责人称,最高法院将进一步健全稳定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机制。一是常态清理机制。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要及时对以前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特别是对一些常用的、基本的司法解释,该废则废,当改则改,要做到清理及时到位。二是定期清理机制。
“为防止司法解释与新颁布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之间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冲突的问题,今后我院将会建立对现行有效司法解释进行定期清理的工作机制。随着民法典各分编的颁布施行,我们将对标民法典条文内容,及时对民事类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清理。”该负责人说。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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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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