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免费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房地产|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网|葫芦岛律师事务所 - 咨询律师就上律师咨询网!
『葫芦岛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关注『陈思奇律师』微信
在线法律答疑
首页 资讯动态 十元律师 法律服务包 法律顾问服务 顾问团队 服务领域 委托须知 业务受理 企业智库 文书下载 联系我们
民商事
案件代理
婚姻家庭
案件代理
刑事辩护
案件代理
债权债务
案件代理
合同纠纷
案件代理
交通事故
案件代理
房产纠纷
案件代理
劳动纠纷
案件代理
公司法律
风险防控
政府顾问
法律服务
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推荐律师 律所简介 委托律师 委托须知
0429-7773338
15642958080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微信二维码
关注『律师咨询网』微信
每日精彩文章分享
 热点问题 更多>>
关于与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 未续签 之后被辞退
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和奖金
代签购房合同
公司被吸收合并后注销,原公司人员未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协议子女全部归女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选择不续签,公司
公司是否可以在非协商自愿下随意调整
 资讯动态 更多>>
畅森律师翡翠城社区普法 为妇女权益
陈思奇律师应邀为企业职工授课
2024葫芦岛失业金标准上调,关于
暑期兼职防骗!如何避免成为诈骗的下
刑事辩护常见问题解答(二)
陈思奇律师应邀为“白海豚爱心妈妈”
民事诉讼网上立案流程指引(以辽宁法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资讯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咨询网资讯中心 > 资讯动态 > 打击违法房产买卖 营造法治营商环境
打击违法房产买卖 营造法治营商环境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9/7/22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量:289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导读

近年来,随着持续的房地产热,各类房源层出不穷。开发商、出卖人抓准购房人的心理,利用价格优势,出卖限价房、安置房、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可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源,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为此,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找准着力点,统一此类房产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有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助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违法转让限价房

2015年,黄某向开发商购买一房产,2017年取得产权证,备注事项为:本房产为限价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20186月,黄某与肖某签订讼争房产买卖协议,成交价200万元,肖某依约支付了150万元。

201811月,黄某与案外人龙某签订讼争房产买卖居间协议,成交价240万元,20191月交付龙某。

因肖某与黄某就房产交付协商不成,肖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黄某向肖某退还购房款。

一审法院支持了肖某的诉求,黄某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明知讼争房屋为限价商品房,在尚未到上市转让时限的情况下签订转让协议,违反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因此获得巨额房屋差价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维持了一审判决。

■点评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政策性优惠商品房,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规定禁止该类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还禁止了利用社会保障性住房进行从中牟利的行为。双方明知讼争房产性质,转让行为违背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设置初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非法取得安置房源

厦门市政府发文划拨某安置房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安置剩余房源按规定交由市住宅办统一收购。银顺公司作为开发建设公司参与该项目。

2015年,银顺公司将安置剩余房源出售,并与秦某签约,将剩余房源中的一套出售给秦某,房屋使用权期限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价格30万元。秦某支付了转让价款,银顺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秦某使用。

2016年,政府责令银顺公司将安置房剩余房源交由政府收购。银顺公司遂起诉秦某,请求确认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和秦某返还讼争房产。

一审法院认为,秦某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而违法取得讼争安置房,损害了公共利益,判决确认秦某与银顺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秦某将讼争房产返还。秦某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认为,讼争房产用地属划拨土地,讼争房产所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秦某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而违法取得安置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

拆迁安置房,是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对被拆迁户或承租人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秦某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违法取得讼争安置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及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银顺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将讼争房产转让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将集体土地“农转非”

某综合楼项目用地系乡村企事业用地,H村委会将讼争地块委托龙兴公司全权开发经营。此后,龙兴公司在讼争地块上建造了某娱乐城项目。

2016年,龙兴公司与黄某签约,将娱乐城中的讼争房屋使用权转让给黄某,成交价500万元,还约定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年限均为70年。2019年,龙兴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乡村企事业用地不得出让、转让或用于非农业建设,若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讼争合同名为使用权转让实为房屋买卖,包含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厦门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黄某与龙兴公司签订讼争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讼争合同所涉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转让的内容包含集体土地使用权,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例外条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司法观察

抓住要点 解决难点

针对在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房产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难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厦门中院民五庭法官章毅。

章毅认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主要思路在于审查相应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认定合同效力时,应注意以下审判要点:

一是要严格把握适用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并区分强制性规范类别。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已基本形成了对强制性规定进行区分的共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未必无效。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无规定时,可审查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来认定合同的效力。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法理上通常所说的公共利益。它是指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公共利益范畴的核心内容就是其公共性,基本内涵是指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从私人利益中抽象出来能够满足共同体中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经由公共程序并以政府为主导所实现的公共价值。”一般认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就是传统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时,可审查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来认定合同的效力。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但有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时,可结合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是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情形,选择参照适用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在违反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

陈思奇律师


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辽宁葫芦岛律师咨询网网址:www.lsask.com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在此留言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 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9月起施行反垄断执法体系有了“钢牙
 【下一篇】 畅森律师翡翠城社区普法 为妇女权益保驾护航
 相关内容:
 ·畅森律师翡翠城社区普法 为妇女权益保驾护航
 ·陈思奇律师应邀为企业职工授课
 ·2024葫芦岛失业金标准上调,关于失业金的这些问题,你知道吗?
 ·暑期兼职防骗!如何避免成为诈骗的下个目标?
 ·刑事辩护常见问题解答(二)
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文档稿件,版权均属律师咨询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站未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电子文档均为转载稿;本网站转载之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文章来自:******”,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本网站登载的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和传统媒体以及专业人士原创作品。本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转载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免费的专业资讯,普及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公众。如果您认为本站的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联系站长,我们会立即删除相关文字,保证您的权利。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服务指南 | 业务受理 | 免责声明 | 免费咨询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律师咨询网
律师咨询网 网址:www.lsask.com | 辽宁律师咨询网 | 葫芦岛律师咨询网 | 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09-2024律师咨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搜索关键词:葫芦岛律师咨询网|葫芦岛律师|葫芦岛律师事务所|葫芦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律师咨询网及作者本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免费法律咨询:15642958080 推广·合作:15142916006 邮箱:lsask@qq.com
咨询提示: 葫芦岛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微信公众帐号:lsaskwx 辽ICP备11014630号-1
关注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