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近日,有人在网上发布视频称,河北秦皇岛一家4S店的卖车广告把“12.98万元”写成了“12.98元”,大爷大妈把4S店围个水泄不通。有一位大爷情绪激动,拿13元钱拍在桌子上称“不用找了!”女售货员委屈道,“这钱真不够,咱这是12万9千8的车。”“你们广告打的就是12块9毛8……”女售货员被气到掩面大哭。
营销不能欺骗消费者
大爷拿13元去4S店买车,这事确实有些“离谱”,恐怕现在最便宜的玩具车都不止这个价。不过,“离谱”的不仅仅是这位大爷,4S店的广告也有份,因为广告上面的确写着“国六12.98元”。
打广告是商家的主要营销手段,而且广告宣传是公开的,是要有信誉的。消费者凭借商家广告宣传前来消费,在情理之中。尽管事后商家表示,是工作人员失误把价格写错了,但既然是自己方面的问题,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有消费者凭借广告宣传来买车,商家一次又一次地反悔,甚至玩起这方面的套路,岂不是有忽悠欺诈消费者之嫌?
有人认为,如果视频所述事情是真实的,不是噱头炒作,那么视频里的这位大爷的言行举止确实有些过分,而且是利用人家的错误故意来“捡漏”,是不守法的“耍流氓”行为。对此,笔者以为,现在的市场公开透明,明码标价也是最基本的市场规则,大爷依据商家的广告宣传,拿13元买车没有任何错误,即便言辞不当,也事出有因。此时,如果经销商不信守诺言,违背广告宣传的价格,更有违法和“耍流氓”之嫌。就如同前不久一律师状告某号称窖藏50年品牌白酒一样,既然商家宣称窖藏50年,消费者买的就是50年窖藏的酒,如果不是,就是涉嫌虚假宣传。
在市场上,消费者不能总是充当“软柿子”,不能总是被商家耍弄。商家明码标价,消费者依价购买,没有附加条件,这应该就是公平交易。商家对自己商品的标价当场反悔,还指责消费者,既不合情理,更缺乏市场诚信。希望商家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尽可能兑现广告和公告中的承诺,否则就有噱头式营销或者欺骗消费者之嫌。此事也给广大商家提了个醒,做广告的广告词要认真仔细推敲,既对消费者负责,也对自己负责。
应确定是否为真实意思
在这一事件中,这家4S店是否愿意为其失误埋单是一回事,大爷大妈们非要较真、坚持以12.98元买车,则是另一回事。不能不说的是,与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去较真有所不同,此次大爷大妈们的较真是毫无意义的。因为,这显然是一种失误,不能当真。
一般说来,汽车的价格都是以万元计,没有以分、角计的。如果不是把“万元”的单位都写上,只是简单地标上数字的话,谁都知道“12.98”是指12.98万元,而不是12.98元。因为后者连个轮胎或者其他配件都买不到,不能被认为是真实意思表示。
虽然说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对某款车出价、标价的行为在性质上就是要约,要约人应当受自己行为约束,但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一个关键要素就是意思表示真实。原本卖12.98万元的车被标成了“12.98元”,显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发生这种情况,应当允许对重大失误予以弥补、纠正,原先的要约因为缺乏生效要件不生效,并不必须受其拘束。这与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一方获得巨大不当利益而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是不符合交易之道的,也没理由维持错误不允许纠正。仅仅由于商家的一个漏字失误或其他错误,就要求其把价值12.98万元的车以12.98元出售,是严重不公平。
所以说,发生类似事情时,应当进一步核实相关价格与条件的真实性,并在弄清真实情况后决定是否交易,而不是要求卖方必须按严重不符合常识的标价出售相关商品。否则,自己获得不当利益而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不仅得不到支持,还可能构成以不公平对价强买,涉嫌违法犯罪。
稿件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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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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