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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发现公司已注销,索赔无门?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9/6/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量:347   收藏 | 打印 | 关闭

老苏是广西全州县的一名木工,2015614日,他接受工友邀请,来到桂林市香楠雅阁家具有限公司的工厂打工,从事实木家具制作。家具厂的主管跟他说好,没有底薪,按件计费,多劳多得,但未就试用期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事项予以说明,老苏过去经常在各种小作坊打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很常见,因此他并没有提出意见。

上班以后的第五天,老苏开始给一张小靠椅制作椅背,当木材经过镙机时突然发生意外,裁线不知为何走偏,老苏的手上瞬间鲜血喷涌,他大喊一声连忙缩回双手。工友们寻声纷纷将目光投向老苏,紧接着同时发出惊恐的呼叫。只见老苏的左手血肉模糊,在食指末端还晃荡着一个物体,工友们凑近一看,发现竟然是一节手指头。工友们赶紧叫来主管,扶起老苏赶往最近的东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于条件有限,卫生服务中心在为老苏进行了止血处理以后,便催促他立即转往桂林市较好的外伤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由于断指未能得到有效保护,血管神经已全部坏死,接骨已经没有意义,当天晚上840分左右,桂林市一八一医院为老苏进行了断指分离手术。随行而来的主管替老苏支付了2500元治疗费用,便默默消失在了人群之中,随后家具厂再未出现一人前来探望老苏或对后续治疗、赔偿进行交涉。

因无钱支付后续治疗费用,老苏做完手术后立即离开医院返回了全州老家。

劳动仲裁过程中工厂先是更了名,后来竟“不翼而飞”

201511月,老苏申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对自己和香楠雅阁家具厂的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家具厂经通知未派人到庭,仲裁委缺席审理后作出裁决,判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老苏受家具厂管理并安排工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次年3月,老苏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过程中香楠雅阁家具厂仍然没有露面,而更离奇的是,老苏听工友说家具厂似乎已经悄悄改了名。由于工伤认定也十分顺利,老苏没有把这一不寻常的迹象放在心上,但就是这个小小的疏忽,给后续的索赔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2018年初,老苏拿着仲裁委的裁决书和工伤残疾十级认定书,再次来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准备进行伤残补助金的仲裁申请,然而令他想不到的是,这次仲裁委却对他的申请不予受理。

原来就在工伤认定之后不久,桂林香楠雅阁家具有限公司已经于20166月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注销,注销公告就刊登在当年421日的《桂林日报》上。因为被申请主体不翼而飞,仲裁委无对象可裁,只能不予受理。老苏又把家具公司的三个股东列为被申请人,但仍然不符合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老苏发了懵,仲裁委也无可奈何,这样的事在他们看来也实属罕见。在仲裁委的建议下,老苏决定直接向法院起诉试试看。然而同样的情况,在法院也碰了壁。七星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作为被告的桂林香楠雅阁家具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系统无法查询,作为应诉适格主体的对象不存在,案件根本无法审理,于是劝说老苏撤回了起诉。

公司法解决劳动纠纷,跑得了“庙”跑不了“和尚”

面对无法仲裁又无法起诉的境况,想着正在上学的儿子和精神二级残疾的妻子,作为家中唯一劳动力的老苏抱着厚厚的一沓鉴定材料,几乎陷入了绝望。

好在老苏的法律援助律师没有放弃,她反复梳理案件材料,终于从家具厂的注销手续里发现了端倪。据公司法关于企业注销的程序规定,公司注销至少应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而香楠雅阁家具公司仅在市一级的《桂林日报》上刊发了公告,注销程序涉嫌违法。律师提醒老苏,也许能以此认定注销无效,从而令家具厂继续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于是,20191月,律师带着老苏再次来到七星区法院,以注销程序违法递交了起诉材料。

这一起涉及劳动者身体健康权利,又经两次起诉的疑难复杂案件引起了法院重视。立案庭主管负责领导召集相关人员专门就该案的立案依据进行讨论,讨论结果为:企业注销程序是否可以倒流涉及的法律问题过于复杂,且偏离了本案的关注焦点,原告的诉求是寻找承担工伤赔偿给付责任的主体,根据工伤保险给付规则,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补助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而本案涉及的企业已经注销,造成给付主体不清的后果,因此法院立案及审理的重点应为查明相关费用给付责任主体。基于此,原告仍以家具厂作为被告的起诉方式不妥。

最后老苏直接以家具厂原股东作为共同被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得以顺利受理。

接下来,立案庭又将该院具有丰富疑难劳动案件处理经验的法官确定为案件主审人。主审人详细研究卷宗和证据材料后认为,各部门关于原告劳动关系、工伤、伤残等级的认定和鉴定的过程无实质法律问题或程序法律问题,问题在于企业注销后原股东承担企业应负债务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在查阅了大量法律著作和法律条文后,主审法官终于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找到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钥匙。

2019513日,在被告“照例”缺席的庭审上,审判长当庭作出判决:各部门作出的劳动关系认定和工伤鉴定的程序合法,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清楚,决定和仲裁结果有效,原桂林香楠雅阁家具有限公司应负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义务;被告作为该公司股东,是公司注销过程中的法定清算组成员,三人隐瞒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债务,对原告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侯某建、卢某征、李某林三名原香楠雅阁家具有限公司股东,共同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2.5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至此,这一件经历三裁、两诉,耗时四年的复杂劳动纠纷,实体法律审理部分告一段落,老苏悬着的心也终于落了地。68日,已经知晓法院正在对判决书进行公告送达的老苏把儿子送进了高考考场。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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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陈思奇律师 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2018年,被评为辽宁省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业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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