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徐女士婚后因感情不睦而分居,可让徐女士没料到的是,几个月后,婆婆邓女士将自己和丈夫告上法庭,称儿子向其借了15万元未还,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归还欠款。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上诉案件,判决对邓女士请求张先生、徐女士共同归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邓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借条。原来,张先生在和徐女士结婚后,向邓女士出具借条一张,金额为15万元。在借条出具当天,邓女士向张先生转账15万元,这笔钱被张先生用以归还信用卡。
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向邓女士借款后理应履行还款义务。现有证据表明,张先生借款目的是信用卡还款及日常消费,且从消费项目及金额来看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范围,故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该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邓女士要求徐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徐女士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邓女士对徐女士的诉讼请求。徐女士认为,涉诉钱款并非借款,丈夫和婆婆没有就“借贷”达成合意,且丈夫每月收入不低,维持日常开支绰绰有余,没有借贷的必要。二审期间,徐女士向法院申请调查张先生、邓女士名下的银行账户明细情况。调查显示,在和徐女士结婚之前,张先生名下银行账户共转账150万元至邓女士账户。结合这一事实,徐女士对张先生出具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邓女士辩称,张先生因为举办婚礼资金不足向其借款,有转账事实及借条证明,张先生对此予以确认。至于婚前的大额转账,张先生认为与本案无关。
上海二中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于涉诉钱款转账行为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钱款的性质。法院认为,首先,涉案借条是张先生在与徐女士婚后出具,基于当事人间的身份关系,为明确钱款的性质,在出具借条时应当得到共同债务人徐女士的确认,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这一事实,张先生个人出具借条的行为有悖常理;其次,张先生所欠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认定,但由于系争款项是否为“债务”存在争议,因此,应考量张先生出具借条时徐女士是否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而不能仅凭钱款的用途来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张先生虽陈述其筹备婚事缺乏资金而借款,但账目明细显示其婚前有较多资产富余,虽交付邓女士,但不能认定其已将钱款赠与邓女士。
综上,本案中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虽有借条及钱款交付事实,但不能证明邓女士与张先生、徐女士存在借款合意。故上海二中院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邓女士请求张先生、徐女士共同归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不能仅凭借条认定存有借贷合意
承办法官指出,夫妻单方面向自己的父母出具借条,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情况会复杂得多。此时,债权人、名义举债人、未举债配偶三方的争议焦点通常在于是否存有真实的借贷合意。由于特殊的身份关系,书面借条的形成具有相对便利性,同时也存在补写借条、日期倒签等可能,从而不能仅凭书面借条的存在直接认定存有借贷合意,而需要结合出借人的收入、经济状况与出借能力、子女及其配偶是否有借贷的合理需求、是否存有分居、离婚等将涉财产分割之利益冲突、借条有无日期倒签等情况综合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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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2018年,被评为辽宁省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业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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