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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首部城市管理法规3月1日起施行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8/3/1 来源:东北新闻网 浏览量:1139   收藏 | 打印 | 关闭
    近年来,城管执法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城市管理存在着职责不明确、体制不顺畅、执法手段单一、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我市出台了第一部城市管理方面的法规《葫芦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全文共分六章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城区内占道经营、私搭乱建、户外烧烤、乱挂广告、停放“僵尸车”、乱倒垃圾、饲养家禽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

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务院1992年制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政府2001年制定的《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出台时间较早,相关规定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难以应对现阶段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城市发展实际、有操作性、能够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推动和有效保障的地方性法规,以解决城市管理领域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2016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就将其列入立法计划。市政府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葫芦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和广泛地调研论证,2017年10月27日,葫芦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制定。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和举措,将不断提升我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推动城市环境迈上新的台阶。

法规内容

该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保障与监督以及附则。

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明确了执法主体为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的实施部门。

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一定范围的区域。责任区分工包括城市道路等公共卫生设施;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居住区、建筑工地等环境卫生保洁的主体责任划分。

市容管理方面

占道经营管理:相关主管部门为方便群众生产和生活,可以在适当的区域设置临时摊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管理:对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维护及宣传品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和广告,且拒不改正的,将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露天烧烤管理:单位、个人和餐饮业经营者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将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和餐饮业经营者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餐饮业经营者责令停业整治。

机动车停放管理:机动车应在划定的区域有序停放;同时,对住宅小区、单位的机动车停放、“僵尸车”(停放超过3个月)管理以及渣土车运输等作出明确规定。

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城市生活和建筑垃圾管理: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噪声管理:在公共场所进行歌舞、体育锻炼、高音播放、售卖商品及建筑施工等活动,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违者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禁养管理: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等,禁止在住宅楼阳台、窗台、观景台、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等地方搭建鸽舍,违者责令限期处理、拆除违法设施或者予以没收,并按照每只(头)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执法保障与监督方面

对拒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履行;对严重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设立举报投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制度。

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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