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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再“被负债” 最高法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8/1/1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浏览量:2826   收藏 | 打印 | 关闭

近年来,围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到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还是应由举债一方承担的争议一直持续不断,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将不再“一方被负债”;陈律提示:以后借钱给人记得让借款人配偶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2号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1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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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合伙人,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秘书长。自毕业起十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为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业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并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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