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平常的生活之中,我们总会听到一些事情,比如说父母从小就溺爱自己的儿女,使得自己的子女长期缺乏管教,最终致使自己的子女染上恶习,甚至说无恶不作。最后父母悲愤难忍,找律师诉请法院给断绝断绝自己和亲生子女的关系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原因主要是有以下的几种;
第一:亲生父母子女的关系是最近的直系血亲,是自然的血亲,其与子女的亲属的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发生的,因死亡而消灭。所谓消灭,是指在法律上终止了权利、义务的关系。由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因血亲联系而存在的,因此,除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外,不能人为的解除。即使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消除与子女的关系,那么,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自然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予以解除,更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而消灭。但是,现实中的确存在着所谓断绝父子关系的情况,对此,只能说明父子关系恶化到了极端严重的地步,但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法律规定有一种除外情况,即子女在未成年阶段依法被他人收养。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目前我国的《民法》和《婚姻法》还有其他的一些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断绝父子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
第三:不能断绝此关系还是由在法律上所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决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是法定的义务;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亲生父母和子女“断绝父子关系”,如果该子女是未成年子女或是婚姻法中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同样,成年子女以与亲生父母“断绝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是没有根据的,赡养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所谓的“断绝关系"而被免除。
在现实生活中,因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断绝亲生子女关系法院不立案、公证处不受理。另外,自然形成的血亲关系是一种长期的关系,有割不断的义务,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血亲关系是法律不能介入的。法律上不允许子女与父母断绝关系,其立法的本意在于养老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伦理道德方面的考虑。
综上所述,亲生父母要断绝和自己子女的关系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要是因为断绝关系父母就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是子女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或者是赡养费的。假如说与此同时子女显得不孝,父母不希望遗产由其继承,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处理。相对地,若父母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而遗弃子女,依照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也可以减免甚至是免除子女的赡养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