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十五条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14〕17号),做好我市今明两年经济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有效投资
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投资增长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4〕18号),及时发布《葫芦岛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14年本)》。创新投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探索项目审批核准与前置要件分离、项目审批核准相关审批事项并行审核等服务措施。加快投资项目审核制度的配套改革。清理现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开工前相关各要件的设置依据。创建新型投融资体制,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重点领域促进民间投资具体范围,并推出一批示范项目清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扶持企业发展生产
1、对有优势、有潜力、有市场的产品,采取一厂一策,帮助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组织开展银企对接,调整完善《葫芦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引导商业银行对新增产能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办,排名首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推动企业通过直接融资发展生产。对已经被确定为我市上市重点推动对象和在“新三板”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正式挂牌的重点企业,制定并落实奖励政策,企业实现在“新三板”挂牌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实现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一次性奖励20万元,县(市)区配套同等额度,推动企业积极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3、鼓励制造业增产增效,对我市40家重点制造业企业,在用地、用水、用电方面给予优先供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葫芦岛供电公司)
4、在同等条件、充分竞争的前提下,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购本市企业产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
5、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我市失业、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在保证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和按时发放的基础上,在2015年底前,对企业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实行减半征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地税局)
三、帮助企业扩大销售
组织企业积极参加省内产销对接会、配套会,搭建企业营销平台。鼓励企业参加辽宁省轻纺类消费品精品秋季展销及综合性、专业性展销会。搭建我市大小企业采购平台,召开全市大中企业与本地企业产品配套对接会,实现企业与国内重大工程项目有效对接配套。搭建信息平台,进一步做好泳博会、泵博会等展会对接活动,帮助企业扩大销售。促进本市广告平台支持本地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四、扩大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范围
用好用足省相关政策,积极将我市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纳入省财政贴息政策的支持范围;今明两年市财政安排预算资金1000万元,鼓励企业用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对以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的企业,经专家评审后可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重点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倾斜。(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五、缓征部分涉企收费项目
清理全市涉企收费项目,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落实省政府缓征部分涉企收费项目,从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等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缓征。市级收入部分,由市级财政部门给予财力保障;对涉及县级收入部分,县级政府参照市里政策结合本地区财力状况自行决定实施缓征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广泛向社会公布减免收费优惠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药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六、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1、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园区)建设。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重点发展和优先支持现代物流、商贸流通、电子商务、信息和科技服务、金融、会展、设计创意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打造投资规模、营业收入、业态标准在全省领先的服务业集聚区,形成中国北方最长的临海服务业发展带。重点在CBD至兴城邴家湾一带,建设“十里银湾”服务业集聚带。(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
2、加快推进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鼓励已完成主辅分离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开展仓储物流、研发设计、总集成、总承包服务等项目建设,并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委)
七、继续扶持重大农产品加工项目
继续加大对重大农产品加工项目的扶持力度。对2014年11月底前开工建设、开工后两年内完工投产的农产品加工大项目给予财政支持。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继续执行省财政补贴政策;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补贴2000万元;对投资3亿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补贴1000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下转第二版)
八、努力开拓消费市场
结合我市实际,引导和支持各县(市)区开展各类主题促销活动。积极开展节假日、黄金周主题促销活动。积极落实《2014“葫芦岛之夏”活动月系列活动工作意见》,规范市场管理,引导健康消费,提升“夜经济”层次品位,打造夜经济特色品牌,推动我市“夜经济”加快发展。以“夜经济”集聚区、夜间消费特色街(区)为载体,通过举办美食节、创建美食街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夜晚餐饮消费水平;通过延长营业时间,开展多种形式的促销活动,进一步扩大夜晚商品销售;利用体育场馆,打破季节障碍,举办大众参与的体育赛事和文化活动,扩大夜间休闲消费。(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市体育局)
九、培育信息消费
积极探讨、创新投资模式,吸纳社会资本进入信息基础设施领域建设。进一步加大全市宽带和TD-LTE等信息基础设施投入,大力推进光纤入户,实现4G网络基本覆盖城乡。鼓励网络运营商与管理运营单位合作,对重要公共场所实现局域网覆盖。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整合本地企业,吸引一批顶级电子商务企业,打造特色突出、配套完善,与实体经济相融合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垂直平台和示范基地。搞好跨境国家电子商务出口试点,建设兴城滨海经济区泳装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推进形成特色明显、产业链清晰、服务体系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集群。真正做到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位一体。(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市经信委)
十、稳定房地产市场
抓好住房用地供应。科学安排住房用地出让节奏、时序和规模,积极稳妥均衡供地。中小户型项目优先供地,确保商品房用地有效供给。建筑面积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住宅开发项目和大型超市、商场、百货等商业地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分次缴纳。鼓励消费者投资置业,对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和购买商业网点(不含二手商业网点)实行契税补贴。全面实行货币化征收,对被征收居民进行合理补偿。大力发展商品住房精装修,逐年提高精装住宅建设比例,逐步取消毛坯房。继续落实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合理缩短缴存年限、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龄、满足刚性购房需求。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葫芦岛银行开始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并实行利率优惠。加快审批项目开工速度。充分发挥房地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的作用,优化审批流程,依法削减前置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手续齐备的前提下,尽快完成新开工项目审批和项目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葫芦岛银行)
十一、鼓励扩大外贸出口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意见》及省实施办法,全力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结合我市的产业特点,加大组织企业参展工作力度,对参加境内外重要展会的外贸企业的摊位费予以全额补贴。安排专项配套资金用于鼓励我市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制定2014年外贸出口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政策的杠杆作用。积极推进出口基地培育和建设。依托现有产业优势和发展潜力,加快培育建设市级农产品、石化、钢铁出口基地,加强泳装、船舶等省级出口基地的建设,扩大出口。(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
十二、整合企业并购和引进海外先进技术专项资金
整合企业并购和引进海外先进技术专项资金。继续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平台,为企业的并购项目提供强力支持。继续落实现有的鼓励政策,将《葫芦岛市并购海外科技型技术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延长至2015年,对企业并购项目给予并购额10%补贴并给予并购贷款贴息。支持引进海外先进技术、信息产业、两化融合、发明专利产业化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
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企业改革和重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推行“营改增”工作,对符合“营改增”的纳税人积极移交国税部门,做好国地税信息资源共享。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科技创新优惠税收政策、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四、加强金融保障
增加金融有效供给,继续推进金融招商。帮助阜新银行、民生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争取今年年内开业。实现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8月底前开业。鼓励新设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发展普惠金融,通过增加充实资本金,进一步壮大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实力。政府出资参股民营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服务,扩大银担合作。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商业银行对接合作。积极争取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资金,下半年为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5亿元。(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人民银行)
十五、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严格执行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支出计划,进一步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发挥财政支出在提升潜在经济增长率、增加有效供给、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从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盘活资金存量、清理压缩结余结转资金等多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建立加快支出进度的长效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水平。尽快下达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在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的前提下,及早下达年初预算安排的各项资金。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资金拨付程序,畅通资金拨付渠道,切实提高资金拨付效率。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委)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主动作为,落实相关责任,使稳增长的各项措施,有实施、有检查、有考核,为全年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打牢基础。
上述相关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