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免费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房地产|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网|葫芦岛律师事务所 - 咨询律师就上律师咨询网!
『葫芦岛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关注『陈思奇律师』微信
在线法律答疑
首页 资讯动态 十元律师 法律服务包 法律顾问服务 顾问团队 服务领域 委托须知 业务受理 企业智库 文书下载 联系我们
民商事
案件代理
婚姻家庭
案件代理
刑事辩护
案件代理
债权债务
案件代理
合同纠纷
案件代理
交通事故
案件代理
房产纠纷
案件代理
劳动纠纷
案件代理
公司法律
风险防控
政府顾问
法律服务
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推荐律师 律所简介 委托律师 委托须知
0429-7773338
15642958080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微信二维码
关注『律师咨询网』微信
每日精彩文章分享
 热点问题 更多>>
关于与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 未续签 之后被辞退
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和奖金
代签购房合同
公司被吸收合并后注销,原公司人员未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协议子女全部归女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选择不续签,公司
公司是否可以在非协商自愿下随意调整
 资讯动态 更多>>
畅森律师翡翠城社区普法 为妇女权益
陈思奇律师应邀为企业职工授课
2024葫芦岛失业金标准上调,关于
暑期兼职防骗!如何避免成为诈骗的下
刑事辩护常见问题解答(二)
陈思奇律师应邀为“白海豚爱心妈妈”
民事诉讼网上立案流程指引(以辽宁法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资讯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咨询网资讯中心 > 资讯动态 > 法律人士呼吁健全国家赔偿追责机制
法律人士呼吁健全国家赔偿追责机制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4/6/3 来源:新华网 浏览量:1840   收藏 | 打印 | 关闭

  近年来,全国各地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让公众看到了中国推进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权的行动力和决心。然而,错案改判之后,一些地方法院赔偿委员会反映,国家赔偿工作矛盾仍较为突出,国家赔偿法中的追责追偿制度仍难得以落实。

  标准低期望值高 国家赔偿陷入尴尬

  7年,2000多个日夜,对于53岁的代克民来说,一场噩梦才刚刚结束。代克民是安徽亳州市蒙城县前代庄村村民,2002年,他与同村另两名村民被控共同制造前代庄村的一起灭门案,2006年9月被警方抓捕,后被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今年1月10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3人无罪。4月2日,代克民向亳州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代克民说,他在赔偿书中要求法院赔偿其误工损失、身体伤害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18万元,然而,国家赔偿申请立案至今两个月,仍无实质性进展。记者就此向亳州中院求证,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法院立案后曾约谈代克民多次,但始终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

  “按照法律规定来计算的话,法院应该赔偿给代克民等人100余万元,但当事人认为赔偿数额太低。”该工作人员无奈地说,对于改判无罪后的赔偿数额,法院必须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做出认定,而当事人在精神赔偿方面的期望值过高,远远超出目前法律所规定的范畴。

  对此,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的国家赔偿法赔偿门槛高、赔偿范围窄、适用程序不清,确实给赔偿工作带来不少困难。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副主任汤龙介绍,目前国家赔偿法针对刑事冤假错案的赔偿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限制人身自由赔偿,这部分赔偿法明确规定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意味着国家赔偿的是直接损失,但对于“可得利益”所受到的侵害,国家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精神损失赔偿,赔偿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各省基本是依照民事赔偿来执行,标准低、各省赔偿水平不统一,给赔偿工作带来阻力。

  有令难行 追责追偿陷入两难

  2013年7月,被冤为杀人犯、入狱18年的王本余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获150万元的国家赔偿金。其律师蔺其磊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寄出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对王本余冤案制造者的追偿时间、被追偿者的姓名和职位信息。

  这一举动让冤假错案的事后追责追偿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追究责任,应当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然而现实中,对责任人的追责、追偿往往难以落实。

  一些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追责机制难以实施,难点主要有三:首先,难以判定责任人。合议庭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审判组织,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审判者和审判权相分离”的情况。遇到合议庭分歧较大、案情复杂等情况的案例时,则需要提交给审判委员会来决定。审判委员会通常由院长或副院长、主管庭长等组成。那么,一旦发生冤假错案,究竟应该追谁的责?  其次,国家法律法规尚停留在宏观原则层面,缺乏操作性。不少地方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反映,国家赔偿法仅提出要依法追责、追偿,但是并没有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指导性意见,明确规定惩处和赔偿的标准、执行程序等。

  第三,将赔偿义务机关指定为追偿机关“不科学”,这可能会导致“自己追责自己”的悖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追偿往往没有动力,一个原因是先期赔付的钱来自财政,不是自己出的;另一个原因是过错方是“自己人”,常常护短。

  只赔偿不追责任 司法腐败恐难根除

  今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中显示,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045件,决定赔偿金额8735.2万元。

  “其实,国家赔偿法最大的核心就是如何让受害人得到足额的补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认为,从国家赔偿机制上看,由国家替个人承担赔偿是一种法律的进步,“一般公务人员作为国家的代理人,他们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是替国家践行法律的行为,造成过错也是公务人员群体,如果由个人承担是不合理的,追偿人的权益可能得不到保障。”

  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实行“终身负责制”。部分法律界人士指出,近年来公开纠正的冤假错案,都是国家财政进行了赔偿,并未有公开信息显示,相关办案责任人被追偿,甚至连承担一部分赔偿的都没有。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谢炳光认为,司法人员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如果刑事赔偿、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不能落实到位,推行检察官、法官案件终身负责制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去年底谢炳光等十名律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落实和完善国家赔偿追偿制度,建议增加对未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检察、审判人员的追偿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则表示,司法改革中的“让审判者负责制”亟待推进,审判人与审判权不能分离开来。因为如果办案人员与判决分离,就很难对责任人追责。他呼吁,案件责任人的追责、追偿应推行异地处罚,避免因人情关系造成 “二次不公正”。(“中国网事”记者刘美子 周畅)

 

  辽宁葫芦岛律师咨询网网址:www.lsask.com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在此留言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 述评:以司法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下一篇】 畅森律师翡翠城社区普法 为妇女权益保驾护航
 相关内容:
 ·畅森律师翡翠城社区普法 为妇女权益保驾护航
 ·陈思奇律师应邀为企业职工授课
 ·2024葫芦岛失业金标准上调,关于失业金的这些问题,你知道吗?
 ·暑期兼职防骗!如何避免成为诈骗的下个目标?
 ·刑事辩护常见问题解答(二)
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文档稿件,版权均属律师咨询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站未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电子文档均为转载稿;本网站转载之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文章来自:******”,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本网站登载的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和传统媒体以及专业人士原创作品。本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转载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免费的专业资讯,普及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公众。如果您认为本站的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联系站长,我们会立即删除相关文字,保证您的权利。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服务指南 | 业务受理 | 免责声明 | 免费咨询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律师咨询网
律师咨询网 网址:www.lsask.com | 辽宁律师咨询网 | 葫芦岛律师咨询网 | 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09-2024律师咨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搜索关键词:葫芦岛律师咨询网|葫芦岛律师|葫芦岛律师事务所|葫芦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律师咨询网及作者本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免费法律咨询:15642958080 推广·合作:15142916006 邮箱:lsask@qq.com
咨询提示: 葫芦岛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微信公众帐号:lsaskwx 辽ICP备11014630号-1
关注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