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律师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践行者,同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构建两者之间良性互动的法律关系和工作关系,是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的重要基础——
■ 本报记者 赵 孛
3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林阳一行3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杜俊峰、常务副院长曹宝泉、信访调处中心主任张红梅、审管办主任孙朝晖,市司法局长付维生,苏来源等17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代表齐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座谈会的形式,共商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促进法官与律师相互尊重,良性发展。
座谈会一开始,杜俊峰便开宗明义地说,市中院高度重视人民法院与律师界、法官与律师良性、和谐法律关系和工作关系的建设,和市司法局一道以葫法发【2014】1号文件的形式,制定了《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次与市司法局、律师代表座谈,就是要听取律师界对人民法院工作、对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保障诉讼活动公正高效开展。希望大家畅所欲言,为法院工作建言献策。
随后,杜俊峰借助大屏幕,以图文并茂的形式,直观地向参加座谈会人员介绍了市中院审判运行权机制改革目的、意义,以及改革后审判权运行方式,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去行政化”审执新模式,受到了市司法局负责同志、律师代表的一致好评。
在杜俊峰热情鼓励和真诚回应下,与会律师代表结合自身执业过程中的切身体会,围绕“如何在人民法院与律师界、法官与律师之间构建良性、和谐的法律关系和工作关系”这一主题,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气氛活跃,话题深入。
《意见》出台:有利于畅通交流渠道促进法治建设
今年年初,市中院与市司法局就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促进司法公正这一重大课题开展调研。双方共同组成调研小组,拟定调研提纲,市中院审管办与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多次沟通,并征求了部分律师代表的意见,就如何构建法官与律师间良性互动关系进行了广泛交流。在此基础上,市中院根据《法官法》、《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是市中院首次就法官和律师关系作出的规范性文件,有利于实现法官与律师之间规范、健康、顺畅的沟通交流,共筑法官与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见》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利于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法治葫芦岛建设。
“在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建设中,律师与法官的‘楚河汉界’将消失,将形成互信互重的氛围,职业认同感将进一步增强。目前,双方充分认识到,法官与律师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执行权,在具体工作中具有主导作用。而律师是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具有当事人更易信任的独特优势。”市中院院长杜俊峰如是说。
《意见》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消除法官与律师之间存在的一些不健康的关系,使律师的执业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有利于法官查明案情、避免错案,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意见》有利于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法治葫芦岛建设。市中院党组认为,在我市法治社会建设中,律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推动我市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面临不少问题,特别是律师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意见》针对律师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从各个方面给予规定,充分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在案件审判和调处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社会和谐建设。
《意见》实施:有利于建设法官与律师和谐关系
《意见》共有28条,从推动法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肯定了律师在推进法治进程、维护公平正义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着重从保障律师合法权利的角度作了规定,并就如何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提出了要求。《意见》规定,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在遵循保持相互独立、彼此尊重的原则基础上加强沟通与协作,互相监督,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意见》规定,建立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6月、12月各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法院、司法局工作情况通报,并就双方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和其他需要进行沟通的问题进行会商;建立联合培训研讨制度。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联合举办培训班和召开研讨会,对有关诉讼程序的适用、新法律法规的理解、本地区多发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探讨研究,统一裁判尺度。
建立市中院法官协会与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业务对接交流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采取专题讲座、案例评析、学术研讨等方式搭建学术互动平台,并及时传递各自领域的业务资料、刊物,最大程度实现信息公开;建立重大、敏感案件沟通制度。对一些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和媒体聚焦的热点案件,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沟通,交换认识和态度,引导群众合理表达诉求,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建立相互评价制度,法院聘任的审判工作第三方评价委员会中,律师占有一定的比例,律师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工作作出的评价、意见、建议,法院应及时作出答复;法官通过法院对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作出答复;相互评价导致被评价对象被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查处的,相关处理情况应及时反馈或在联席会议上通报。《意见》规范了法官、律师业外活动,倡导和鼓励在遵守职业准则的前提下,法官与律师进行正当工作和业务交流,严禁单方接触,杜绝各种不正当的私下交往。对于法官和律师因违反职业操守引起的违法违纪案件,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将通力合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
《意见》第十条规定,律师出入法院、法庭不需安全检查。律师出示律师证、出庭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执业需要的手续经查验、登记后即可进入法院、法庭。如因案件特殊,确需进行安全检查的,与出庭履行职务的公诉人同等对待。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律师阅卷室,配置基本的桌椅、纸张、饮水机等设备,为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拍照案卷材料提供充分便利。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为律师参与诉前调解提供便利,设立律师接待调解窗口,有条件的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法院设立律师反映问题绿色通道。规定律师对其所代理案件的审理情况存有疑问、意见、建议的,可在案件审结后的合理期间内通过律师管理科将疑问、意见、建议转达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进行相应处理,或直接提交院长;律师参与信访案件调解、息诉罢访的,可将相关意见、建议提交信访案件督导合议庭进行相应处理,或由信访案件督导合议庭直接提交院长;根据需要,法官可以邀请或联系律师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律师应当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帮助当事人提出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调解意见,推动案件有效调解。《意见》规定律师应当对委托人客观分析一、二审判决结果,理性引导委托人决定是否上诉、申诉,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或出于不正当利益考虑,鼓励委托人上诉、申诉。对于法官向律师作出的判后答疑、解释,律师应当准确、恰当地传递给当事人。认为裁判正确合理的,律师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做好服判息诉工作。法官在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需要律师提供帮助的,律师应当积极协助,共同做好信访化解工作。律师应当依法向被执行人解释法律,引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院判决,不得帮助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被执行财产,也不得帮助当事人逃避或拖延执行。《意见》要求扎实改进法官和律师的工作作风,切实做到彼此尊重。规定法官要平等对待律师,规范庭审用语,虚心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律师庭审发言时间,不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律师要诚信执业,尊重法院和法官,严守法庭纪律,主动承担促进案结事了的社会责任,不散布、不支持损害法官或法院声誉的言行。
各方声音:法官与律师是职业共同体
参加座谈会人员认为,法官和律师是职业共同体,不存在你高我低的支配与服从,二者之间的关系不是隔阂,而是理解;不是对抗,而是包容;不是防范,而是交流。法官与律师同为法律实践者,同以法律为语言,以法庭为舞台,以维护公平正义为信念,以促进法治文明与社会进步为使命,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构建,是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也是创新司法管理、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法官与律师虽在法律活动中扮演不同角色,但同为法律人,应在各自实践中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林阳(省高院审管办主任):市中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在全省法院系统率先完成,呈现了行动早、动作快、创新性强等特点,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在全省法院中也是开先河之举。法官与律师应以此为契机,建立相互尊重的双方关系,这是自信、品行的展现,同时,还要相互监督,严守各自职业规范,保持内修自省,正大立心,光明行事,致力于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和规范双方关系,共同以优秀的司法品质服人,以良好司法形象立身,以和谐的工作关系提升司法公信。
付维生(市司法局长):首先对市中院给予律师工作的支持与关怀表示感谢。法官与律师的形象塑造源于实践中对每一起案件客观公正的办理,源于对每一条法律的坚守和信仰。市中院通过在全省率先完成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出色完成了审执“去行政化”管理新模式建设,使审判权与执行权回归到了优秀法官手中,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同时,又通过完善法官监管机制,构建了法官职业流动机制,科学设计了法官遴选、准入、任免、弹劾机制,选拔优秀律师进入法官队伍,实现了法律人才的有序流动,这是市中院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坚实基础,在新机制的建设中,法官与律师既要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精诚团结,又要相互监督,防止职业共同体变成利益共同体。
目前,市中院与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确定市中院审管办、市司法局律管科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具体联系部门,一年召开两次专题讨论会、座谈会,及时通报和反映新情况、新问题;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法官与律师之间特定关系、违规交往以及应当回避情况的报告备案制度。法官好不好,律师有发言权,律师好不好,法官也有发言权,在各自的考核工作中,相互征询意见,并将其作为法官、律师评先评优活动的依据之一。《意见》的出台与实施,为律师创造了良好的执业环境,有利于法官与律师联手打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与法治环境。
苏来源(执业律师):市中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出台的《意见》操作性强,有利于法官与律师建设和谐的法律关系与工作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建设。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不是需求意义上的关系,而是共同知识背景之下具有特别法律含义的关系。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参与者,法官与律师应各司其职,严守界限,互相尊重。通过《意见》的出台与实施,我感到市中院全力打造良好的法治空间,积聚法官和律师追求公正司法、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方面的正能量,法官和律师理应携手并进,在建立阳光、和谐的法官和律师关系上不懈努力,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李文江(执业律师):《意见》具有实惠、内行、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实惠是其确定的多项措施保证了律师的执业尊严,为律师从业提供了便利;内行是其中的10项规范性要求切中要害,为律师提供了良好的执业环境;可操作性强是其中的5项制度具体、明确,诸如法院建立的律师反映问题绿色通道,畅通了我们反映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渠道,使法官与律师双方在和谐的平台上交流意见,促进案件审判公平公正。建议市中院对审判公正,尤其是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铁肩担道义的法官予以大力表扬;建立法官流动机制,使更多的优秀法官在审判和执行一线发挥作用,与律师共同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建设。
图为市中院、市司法局与律师代表召开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座谈会。 陈长春贺亚军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