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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就《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答记者问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4/1/7 来源:新华网 浏览量:1318   收藏 | 打印 | 关闭

  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就《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检日前出台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这一新修订的规定,对于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义。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强调“特殊保护”

  问:规定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

  答:规定特别强调“特殊保护”的原则,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包括:必须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人辩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讯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应当认真执行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把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教育和办案的参考;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应当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充分发挥这项制度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方面的作用;应当严格执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而不受歧视,预防其重新犯罪;等等。

  设立专门机构与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问:规定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一是设立专门机构与专人办理案件。关于专门机构,规定要求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指定一个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独立机构,统一办理辖区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条件暂不具备的,应当成立专门办案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规定还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选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的检察人员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二是未成年人有权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到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讯问时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到场并未明确。考虑到对未成年人应当尊重其隐私和个人意愿,规定赋予了未成年人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到场的权利。

  三是心理疏导和心理测试。实践中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测评,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规定吸收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增加了相应内容。考虑到目前全国未检工作发展不平衡,相当多的地方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且为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规定对心理疏导和心理测试不做强行要求,只是强调“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且必须在“必要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测评”。

  注重矛盾化解坚持双向保护

  问:在一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对于这些未成年被害人,规定有没有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

  答: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我们要求注重矛盾化解,坚持双向保护,既要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教育其认罪服法,促使其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规定中有一些具体的措施体现了这一精神。

  一是对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请律师意向,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二是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应当及时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对其进行救助。三是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四是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五是公诉人一般不提请未成年被害人出庭作证。确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记者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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