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1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了解到,日前,我市制定并下发了《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从2014年1月1日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启动后将取消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个人不再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报销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报销比例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同,并且不设封顶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本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包括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年度内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或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超过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80%的,超过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报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8000元(年度累计),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8000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进入大病保险分段报销。转外埠就医及异地急诊就医的,按相关规定基本医疗结算后,超出大病起付标准部分,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市内就诊待遇相同。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今后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情况动态调整。
大病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结算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患者因转外埠就医、异地急诊及其他原因无法实现即时结算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费,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后,再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对低保参保人群,在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政策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政策衔接。记者徐永恒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