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许多用人单位据此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实际上这是一个认识误区。在实践中,因为试用期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也时有发生,用人单位如果操作不当会在仲裁和诉讼中处于不利位置,甚至败诉的境地。一旦被认定为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已经公示和已经使劳动者知晓的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证明,就成为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重要证据。因此,用人单位要尽可能使自己的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
用人单位如何有效避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呢?
首先,用人单位要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或者不符合录用的条件,并书面化。例如:
(1)劳动者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学历或工作经历的;
(2)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
(3)经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不符合所从事岗位工作的要求的;
(4)不能按照所从事岗位的职责完成劳动和工作任务;
(5)身体患有不宜所从事岗位工作的疾病;
其次,要向劳动者公示和告知录用条件。具体有以下方法供参考:
1、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最好是印在《员工招聘登记表》上,供应聘人员填写和阅读,并要求其签名确认已知晓。
2、发送聘用函时,明示录用条件。通过发送聘用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3、在劳动合同中设计条款,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4、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向劳动者告知劳动规章制度,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再次,对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处理。
1、对试用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考核鉴定并保存书面鉴定意见。用人单位通过建立员工试用期考核鉴定制度,给新进员工安排试用期工作计划,运用日常绩效与表现记录等形式,对新进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进行考核和鉴定,确定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对有试用期的员工,在试用期间的考核和鉴定结果,就可以作为该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2、以书面形式通知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说明理由并保存签收字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但用人单位务必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这样,一旦发生仲裁或诉讼,用人单位可以将书面通知作为证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