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职工因严重违法规章制度被辞退的,单位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二、因职工严重违规解除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通过民主程序;
2、规章制度要明确界定或量化“严重违规”的情形和标准;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明确公示和告知劳动者,最好有职工的签字确认;
4、必须收集员工有严重违规的事实证据(如违纪员工的“检讨书”、“申辩书”、用人单位的违纪情况说明、处罚通知书等),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