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由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个人独资公司的解散事由
(一) 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有独资公司解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合伙制企业解散事由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
(二)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五)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
(八)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