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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明确小产权房不“转正” 购房人或房财两空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3/11/28 来源:葫芦岛律师咨询网 浏览量:1330   收藏 | 打印 | 关闭

  11月24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召开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问题视频会议,部署“小产权房”整治工作,“对在建、在售的坚决叫停,并依法查处”。在22日,两部委还联合下发《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这是官方又一次明确强调“小产权房”不存在“转正”的可能性。

  文件一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一些已经购买了小产权房的消费者也非常急切的想要理解透彻政策,以确认自己的房产日后将会有怎样的命运。

  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房管部门不为它颁发产权证。我国有明确法律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不可以购买“小产权房”。在很多地方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购房者购买保障房资格不合格的背景下,许多中低收入者选择了位置较远、配套及保障较差但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也有一些高收入群体购买了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颁证单位?

  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或者仅仅是合同约定,并没有任何产权证件。 “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房”、 “村产权房”等“集体产权”,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这些产权并不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产权。

  小产权房种类?

  从建房土地来源上,可将“小产权房”分为三类:(1)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的住宅。(2)建设在农民集体所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上的住宅,比如建设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上的住宅。(3)直接利用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建设的住宅。

  小产权房成本优势?

  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 “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又逃避了税收成本,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 “廉价”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措施,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违法

  通知称: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均不受法律保护。

  要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改革措施,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重申: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小产权房”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多次重申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和“小产权房”。2012年8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98号),各级国土资源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坚决叫停,严肃查处,对顶风违法建设、销售,造成恶劣影响的“小产权房”案件,要公开曝光,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坚决拆除一批,教育一片,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监管:对违规办证的要严肃处理

  通知称:各级国土资源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监管,做到令行禁止。一要对违法建设、销售的“小产权房”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摸底,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分类处理的意见,并将结果报两部。二要对违规为“小产权房”项目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发放销售许可证、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要严肃处理,该追究责任的一定要追究责任。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严厉问责。三要加强宣传引导。准确理解、全面宣传和贯彻落实好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引导舆论,向社会警示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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