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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中院就肇事出租车挂靠方应承担连带责任进行听证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3/9/16 来源:葫芦岛日报 浏览量:1483   收藏 | 打印 | 关闭

  9月6日,市中院民一庭就上诉人某个体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出租车挂靠营运的情况,被挂靠的出租车服务中心应否承担交通事故连带责任的争议进行听证,有效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听证会由该院民一庭组织,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及交通局、市运输管理处,出租车行业工会联合会、道路运输协会相关负责人参加。

  去年11月13日,高某驾驶出租车致张某死亡,交警事故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出租车主杨某将出租车租给高某的姐姐运营,但有时高某也驾驶该车营运,收入归高某。该车挂靠在出租车服务中心,该中心每月收取50元服务费。该车投保了交强险。死者的丈夫、女儿及父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11万元交强险;驾驶人高某赔偿其他损失的50%,即23万余元,出租车服务中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其他各方服判,出租车服务中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会上,各方当事人与案件相关的部分单位的负责人分别发表了对案件审理的意见和建议,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决定认真研究后依法择期判决。

  据了解,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解释自2012年12月开始施行后,本案是我市出租汽车肇事后对我市此种挂靠模式应承担连带责任上诉的第一案,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记者刘立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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