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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鉴定排除司法鉴定 有异议不得重新鉴定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2/8/28 来源:人民网 浏览量:1964   收藏 | 打印 | 关闭

  精神卫生法草案二审稿明确为医学鉴定;删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请复诊、鉴定权

  8月27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对比一审稿,对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和复诊程序,二审稿做出三项修改: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而非司法鉴定;删除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相关规定;复诊程序由二次鉴定改为一次鉴定,即患者或者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如果对复诊结论有异议,无权提起重新鉴定。

  精神障碍鉴定是医学鉴定

  强制收治“被精神病”事件,自精神卫生法启动立法开始,就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如何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遏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伤人和“被精神病”问题?

  一审稿曾将复诊、鉴定权交由司法鉴定机构,规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如果对医疗机构的复诊结论有异议,那么由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负责鉴定。

  对于上述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部分委员、地方提出,精神障碍鉴定由患者其监护人提出,其性质是医学鉴定,不是司法鉴定。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研究,二审稿做出修订:将原“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修改为“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将“司法鉴定人”修改为“鉴定人”,即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均有鉴定权。

  对鉴定异议不得重新鉴定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复诊鉴定程序,一审稿曾制定“二次程序”,患者、监护人如果对复诊结论有异议,可以要求鉴定;对鉴定结论还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并注明“以重新鉴定结论为准”。

  但以上“二次程序”,二审稿修改为“一次程序”,删除了患者、监护人可以要求重新鉴定的相关条款。也就是说,患者的诊断、鉴定程序,只有“单循环”诊断、复诊、鉴定,即告“终结”。

  全国人大法工委该位负责人说,做出如上调整,主要是考虑到,两次鉴定一般需要60天,时间成本高,错过了患者的有效治疗期,对患者并不利。

  该位负责人强调说,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在做出如上三种调整后,为保障患者权利,新增一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法规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可提请诉讼”。

  严重患者不得提复诊鉴定

  对于障碍患者住院的前置条件,一审稿、二审稿均规定,须由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同意,如果不同意,那么不得“强制治疗”。但是,对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也就是有伤害行为的患者,如果监护人同意而患者不同意,一审稿、二审稿采用了如下不同的法条。

  一审稿允许患者提起复诊和鉴定,即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复诊;对复诊结论还有异议,可要求鉴定。二审稿则删除了上述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该位负责人解释说,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委员认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往往不愿接受住院治疗。因此,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如果患者还可以要求复诊、鉴定,实践中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观点

  应第三方考察防止被精神病

  公益律师黄雪涛认为,“拒绝住院权”是进步

  素有“被精神病”公益律师之称的黄雪涛一直关注精神卫生法立法,她曾发表《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昨日,黄雪涛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二审稿删除了一审稿争议较大的条款,如“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作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条件条款,这些都是立法进步。

  她认为,一审稿的精神病人拒绝住院权,已有明显突破,“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或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这一条文不仅指没有精神病的人,还包括有精神病但不需住院的,都不该‘被住院’,这意味着中国终于立法确认了精神病人的拒绝住院权,改变了过去十年以来,中国精神卫生领域在理论上、立法上、实践上否定精神病人(拒绝)住院权的现状”。

  “但一审稿仍将‘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作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条件”,这扩大了医生的权力,存在医生权力被滥用的风险”。她表示,二审稿删除了这个规定,即医院不得以此为理由强制“患者”住院,有效限制了医生权力。

  谁有权实施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也就是谁有权送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谁是住院争议的最后裁决人?黄雪涛说,历经二审,精神卫生法虽有突破,但这些争议焦点仍未破局。

  二审稿仍然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这意味着,近亲属仍有权限制精神疾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人身自由,存在滥用亲属送治权的风险;实施住院治疗措施,仍须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作为依据,精神病收治还是停留于单纯的医学判断层面,“伦理法律讨论机制”仍然缺位。

  她建议,应将病情标准写入精神卫生法,同时建立司法保护机制,由完全独立于医疗机构之外的第三方比如鉴定委员会,考察精神病收治的标准,由此限定“被精神病”的“源头之一”近亲属,以及“终端”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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