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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已征得意见建议334804条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2/8/7 来源:工人日报 浏览量:2644   收藏 | 打印 | 关闭

  截至7月26日5时,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的数据显示,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建议已达334804条。

  而与其同时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其他三部法律修正草案中,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收到的意见建议最多,也不过130700条。

  仅仅21天时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网上收到的民众意见,就超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创下的23万多条纪录,其社会关注度之高,由此可见一斑。

  在劳动法律专家们看来,劳动合同法修改之所以牵动这么多人的神经,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最切身的劳动经济权、就业稳定权和职业发展权;二是劳务派遣工数量实在庞大,即便是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年前公布的最为保守的2700万人计,也至少影响逾亿人的生活和人生,因为绝大多数劳动者背后都有一个家庭。

  也正因劳务派遣工数量庞大,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一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正式生效,如何做好法律实施的衔接便成为一个大问题。

  庆幸的是,修法者早已看到这一点,并前瞻性地做了准备。

  在修法之初,便首先明确以“规范劳务派遣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妥善处理好修法前后法律实施的衔接问题,实现平稳过渡”为这次修法的原则和重点。并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最后规定,“本修正案开始施行时用工单位正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本修正案进行调整;本修正案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司变更登记后,方可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还就处理好法律实施的衔接做了进一步说明,即对于在修正案施行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自修正案施行之日起未依法办理许可或者申请许可未获批准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用工单位、工会组织进行协商,对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作出妥善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应该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上述规定,既体现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又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现状和就业情况。

  试想一下,如果修正案一施行便要求用工单位整齐划一地解决劳务派遣用工问题,既不现实,也无可能。众所周知,许多国有企事业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主要是为了规避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工资总额和人员编制的限制,完成上级部门对劳动生产率的考核指标,以及改善国企大型企业正式员工能进不能出的问题。因此,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除了法律上的完善,还须诸如国有企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管理等制度做出相应改革。

  可见,修正案给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留出调整的空间,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

  不过,有关人士也指出,修正案要给用工单位调整的空间,但同时也必须有所限制,否则又可能为一些用工单位规避留“空子”。

  他们建议可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后增加一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两年的被派遣劳动者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同时修正案还可增加诸如“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相同的学习培训、奖励晋升、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这样的条款,从而在法律上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自主”空间和“受益”空间压至最小,以更好地监督和引导用工单位规范使用劳务派遣,最终实现平稳过渡、各方共赢。(王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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