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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则树立新风 核心价值有法守护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20/6/22 来源:法制网 浏览量:426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劳动者因伪造简历被解除劳动合同无权获得经济补偿,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应承担诉讼费……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召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过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去年8月,我们走进社区发布了第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示范案例,其中的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明确了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的裁判规则,该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并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第十五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广受社会关注。丰台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主任林云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此次选取的第二批近期审结的10个典型案例横跨民事、商事、刑事、执行等业务类别,涵盖单位招聘、楼道安全等领域,分别从诚实守法、社会公德、诚信诉讼等不同角度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记者从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中,选取了与百姓生活最为密切的4起民事案件,以案释法释德,助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


伪造简历公司解约


违背诚信无须赔偿


鲜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甲公司发现鲜某伪造工作经历,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事后,鲜某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对此,甲公司辩称,解除劳动合同是因鲜某提供的个人简历存在虚假情形,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故其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在招录时,明确将如实报告个人情况,不得隐瞒伪造个人信息列为公司录用条件。鲜某填写的《入职登记表》载明,其曾在乙公司担任客户总监职务,而乙公司则证明鲜某未曾在该公司有过任职经历。鲜某在庭审过程中亦自认其有关乙公司工作经历信息系其编造。


据此,法院对鲜某向甲公司主张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宣判后,当事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表示,在招聘过程中,用工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劳动者通过伪造个人简历,获取意向职位的情况屡见不鲜。劳动者伪造简历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职业道德,亦剥夺了其他劳动者公平竞争的机会,也使用工单位未招录到与岗位匹配的员工,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发展。


本案对伪造简历行为予以否定评价,通过不支持伪造简历者经济补偿金请求的方式,对失信求职者施加不利后果,引导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恪守诚信,如实向用工单位提供个人信息。同时,也保护了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于在全社会弘扬诚实信用的道德品质、营造风清气正的用工氛围和安定有序的营商秩序具有一定意义。


义务帮工意外身亡


根据过错划分责任


高某承接闫某家彩钢棚维修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老杨负责,老杨派遣小杨进行施工时,小杨从顶楼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小杨与老杨是同乡,本次施工,老杨并未向小杨支付工钱。小杨的法定继承人杨某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老杨、闫某承担赔偿责任共计200余万元。


对此,被告高某、老杨、闫某辩称,他们和小杨不存在劳务关系,小杨作为专业的工作人员,施工时没有系绳,自身存在过错。此外,被告方认为,小杨的居住证明有效期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过期,不能按照北京赔偿标准执行。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杨承包彩钢棚工程后,其所寻找的建设工人中并不包含小杨,小杨仅是按照老杨的通知提供服务,老杨并未就此向小杨支付相应费用。老杨确认其与小杨是同乡,平时谁活多干不过来了就把多余的活交给对方干。综上,法院认定老杨与小杨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小杨系基于老杨的请求为其提供无偿劳务的帮工。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老杨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对小杨在帮工过程中意外身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小杨作为施工人,因过于自信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未尽到对自身安全防护的谨慎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过失,应依法减轻老杨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确定老杨和小杨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参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判令老杨对小杨承担11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帮工人提供无偿劳务的行为体现了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道德风尚。本案在确定赔偿的具体标准上,充分考虑案发时小杨的暂住证虽已过期,但其一直居住在北京的实际情况,结合给予受害人公正、及时的损害赔偿救济和司法平等保护人权的价值追求,确认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本案宣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9月下发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充分体现了司法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本案追求人人平等价值理念的一种肯定。


无故拒绝参与调解


行为不当诉费自担


某小区业委会与北京一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该公司进行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明确约定了业主应承担的物业费项目及价格。王某系该小区业主,因未缴纳物业费和垃圾清运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丰台法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了先行调解。案件调解期间,王某表示愿意缴纳物业费和垃圾费,但物业公司却不同意,要求王某一并缴纳供暖费。经调解员解释供暖费应当另行起诉后,该物业公司依然坚持拒绝调解。


为此,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庭审中,物业公司依然拒绝受领王某愿意支付的相关费用。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了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本案中,王某在诉前调解阶段和庭审中均明确表示愿意立即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但物业公司坚持要求王某一并缴纳供暖费,并以此为由拒绝受领款项,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明显不当,故案件诉讼费用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据此,法院判令王某给付物业公司未付的物业费和垃圾费,案件诉讼费由物业公司负担。案件宣判后,当事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表示,实践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合理调解方案、假借调解空转程序拖延纠纷等情况时有发生。该案中,物业公司不当拒绝合理调解的行为反映了当前部分当事人将司法诉讼作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激化当事人矛盾,增加当事人诉累的现状。该案在裁判中秉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诚信的理念,通过让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诉讼费惩戒其放弃友好协商、徒耗司法资源的行为,引导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秉着诚信礼让、和谐共赢的精神处理纠纷,对于实现物业公司与业主长久和谐的社会效果,树立双方平等协商、互相体谅的关系,弘扬以和为贵的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案件宣判后,法院向物业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促成其余在审的关联纠纷调解,引导物业公司与该小区持观望态度的100余名业主达成了和解。


楼道杂物引发火灾


房管失职应当补偿


李某在小区1层楼道内用打火机点燃了楼道内刘某放置的杂物后引发火灾,导致楼道单元门扭曲无法开启。又因小区道路狭窄、停车混乱、消防车无法及时到达,导致1层住户杨某被烧死。经鉴定,李某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此次事件涉及刑案部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随后的民事追偿阶段,杨某的继承人马某等人考虑到李某及刘某可能无力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将房屋产权单位丰台房管中心及其下属单位房管南苑分中心及属地政府马家堡办事处起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杂物堆积人刘某、放火人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放火行为和刘某堆放垃圾的行为共同造成杨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二人的过错程度,确定李某承担80%的责任,刘某承担20%的责任。李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丰台房管中心、房管南苑分中心作为产权人委托的房屋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现因小区缺乏管理致使消防车无法及时到达火灾地点延误救火,其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因此由其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马家堡办事处已尽到相应义务,对火灾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及其监护人承担13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刘某承担27万元的赔偿责任;丰台房管中心应与房管南苑分中心在李某及其监护人、刘某不能按照前项判决履行赔偿义务时,在总金额2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判决管理者在侵权行为人无力履行赔偿义务时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平衡了被侵权人、侵权行为人及管理者之间的利益,降低了被侵权人无法受偿的风险,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对管理者责任的认定,也提示管理单位等公共场所管理人,做好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是管理人基本义务,对管理区域内可能产生的违反治安、环保、安全使用要求的行为采取事前预防措施。


此外,该案依职权追加放火人和杂物堆积人作为本案被告,向社会公众传递了经济条件差并非免除责任的挡箭牌的导向,也提示建筑物使用人要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在生活中维护好小区秩序与环境。


老胡点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人民法院在司法办案中一定要牢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把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融入到案件裁判、审理程序、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各方面、各环节。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办案中积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诚信观念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裁判对人们的行为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因此,司法人员首先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掌握法律条文背后蕴含的价值观念和道德精神,通过司法裁判积极倡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美德善行,坚决杜绝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符合的裁判。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办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值得点赞和学习。希望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努力做到道德与法治水乳交融、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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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菁英律师人才,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仲裁委仲裁员,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葫芦岛市实验中学法治副校长,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辽宁省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优秀律师。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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