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在哺乳期内届满就能终止吗?女职工特殊权益怎样保护?在“五一”劳动节到来之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通报了涉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女职工权益保护意识待加强
北京通州法院院长助理高文斌介绍,2017年至2019年通州法院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占比分别为34.9%、39.4%、44.6%,比重逐年攀升。女职工劳动争议内容广泛,既涉及一般的劳动权益,如劳动关系的确认、工资支付等纠纷,也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如产前检查的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发放、孕期工作内容调整、流产休假工资支付及孕、产、哺乳期劳动合同解除和续延等产生的纠纷。
高文斌解释,女性社会参与度提升,就业人数增多,用人单位缺乏女职工权益保护意识,女职工就业渠道非正式、不通畅等因素促使涉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增多。高文斌表示,一些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特殊时期的相关权益并不十分清楚,忽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变相辞退孕产期女职工等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一些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并未意识到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甚至有时二者会达成‘交国家不如咱俩分’‘我少损失你多开支’的不缴社保的协议。”高文斌表示,等到发生工伤未获赔偿、生病无力负担、产假期间无法领取生育津贴、达到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他们才追悔莫及,最终只能通过诉讼来维权。
女职工享有特殊权益保护
通州法院民一庭法官王迪表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主要享有以下特殊权益:
第一,劳动强度有禁忌。女职工以及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禁忌从事一些劳动;第二,孕期照顾应考虑。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且不能降低劳动报酬;第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第四,对产假时间、产假工资应当予以保证;第五,应当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提供哺乳室等哺乳设施;第六,“辞退”行为限制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王迪表示,疫情期间女职工还享有一些特殊权益保护:
第一,灵活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工作。企业应当安排女职工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作岗位,允许哺乳期女职工自行选择集中使用哺乳时间;第二,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优先落实“借休”政策。对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应优先批准其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甚至可跨年度“借休”;第三,对需居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女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疫情期间,对于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应降低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在哺乳期内届满应依法续延
在介绍女职工哺乳期的劳动纠纷时,北京通州法院举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王某与某医院签订了自2016年8月1日始至2018年7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8年王某生育一女,产假期满后,王某返回单位继续工作。2018年7月31日,医院领导通知王某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同时,因医院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王某生育医疗费无法报销。
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医院向其支付生育医疗费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王某诉至通州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另,《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院认为,某医院在王某哺乳期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某医院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生育保险,导致王某因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无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该笔费用应由某医院承担。最终依法判决某医院继续履行其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王某生育医疗费3482元。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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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菁英律师人才,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仲裁委仲裁员,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葫芦岛市实验中学法治副校长,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辽宁省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优秀律师。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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