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免费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房地产|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网|葫芦岛律师事务所 - 咨询律师就上律师咨询网!
『葫芦岛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关注『陈思奇律师』微信
在线法律答疑
首页 资讯动态 十元律师 法律服务包 法律顾问服务 顾问团队 服务领域 委托须知 业务受理 企业智库 文书下载 联系我们
民商事
案件代理
婚姻家庭
案件代理
刑事辩护
案件代理
债权债务
案件代理
合同纠纷
案件代理
交通事故
案件代理
房产纠纷
案件代理
劳动纠纷
案件代理
公司法律
风险防控
政府顾问
法律服务
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推荐律师 律所简介 委托律师 委托须知
0429-7773338
15642958080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微信二维码
关注『律师咨询网』微信
每日精彩文章分享
 热点问题 更多>>
关于与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 未续签 之后被辞退
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和奖金
代签购房合同
公司被吸收合并后注销,原公司人员未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协议子女全部归女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选择不续签,公司
公司是否可以在非协商自愿下随意调整
 资讯动态 更多>>
民事诉讼网上立案流程指引(以辽宁法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2.27-
建议收藏!二手房交易避雷四大注意事
一周法律资讯(2023.11.6-
法律顾问系列5:企业裁员法律合规实
一周法律资讯(2023.8.28-
一周法律资讯(2023.7.31-
 资讯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咨询网资讯中心 > 资讯动态 > 疫情信息公布应依法进行传染病防治法解读
疫情信息公布应依法进行传染病防治法解读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20/2/11 来源:法制网 浏览量:337   收藏 | 打印 | 关闭

近日,北京市发布新冠肺炎病例发病期间活动过的小区或场所,帮助市民及时了解疾病线索,便于社区有针对性地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遏制疫情扩散蔓延。


疫情当前,越是紧急状态,越需要加强对信息的公开透明度。除了北京市,各地对新发病例的相关情况也都不断予以公开。但是,通报内容和详细程度并不完全一致,有的只公布确诊患者所涉及的区域范围,有的则详细公布确诊患者或疑似人员的个人信息和具体活动路径等等。


目前,我国正处于防控疫情的关键时刻,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显得尤为重要。那么,疫情发生后,应该如何对外依法公布相关情况?一些业内人士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采访。


谁负责公布疫情信息?


据了解,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于宣布疫区的主体和疫情公布制度均有明确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对疫情公布,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分别公布全国及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200633日,原卫生部就已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准确地发布辖区内的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政府部门应履行哪些报告职责?


疫情发生后,各地先后迅速启动了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级响应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履行报告和通告职责。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主任、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欣说。


据万欣介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立了特别报告、常规报告、互相通报的一套完整体系。


特别报告制度适用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规定有严格的报告时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该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逐级向上级政府报告直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常规报告是通常情况下的报告制度。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互相通报制度的目的是相互了解疫情,便于有关各方及时做好应对准备。万欣介绍说,该制度具体分为系统内通报、中央部委之间通报、中央与地方之间通报、地区之间通报、部门之间通报、军队与地方之间通报、行业之间通报。


患者隐私权如何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在疫情防控中,出现了一些在网络中公布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或密切接触者本人甚至他们家庭成员的姓名、手机号、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行为。


在防控疫情过程中,无论是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对确诊患者进行收治,还是政府部门进行疫情信息公开,都应当做到依法防控疫情,充分尊重和保障确诊患者、感染者及其亲属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啸认为,这种未经许可,擅自公布、披露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民事权益,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无论是疑似患者还是确诊患者,他们都依法享有隐私权,他们的个人信息都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侵害,否则就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程啸说。


据程啸介绍,我国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一些法律也专门就诊疗活动和疾病防控中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再如,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同时,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疫情防控现在是头等大事,但是疫情防控本身就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其与尊重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不矛盾的。即便真的是出现了冲突,为了防控疫情,不得不侵害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也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符合比例原则,采取最小损害的方式。程啸举例说,比如,在追查可能传染的人员时,公布被确诊患者的行踪轨迹时完全可以隐去真实姓名,只需要提供车次、航班号和时间即可。


在程啸看来,涉及具体确诊患者的疫情相关信息公布,应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保护。但他同时强调,个人行踪虽然属于个人信息,但可以对外公布,而且是完全必要的。目前,对于个人信息,只有网络安全法中有界定,即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而行踪信息并没有被明确列入。但值得一提的是,正在编纂中的民法典草案规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收集和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而按照民法典草案,行踪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辽宁葫芦岛律师咨询网网址:www.lsask.com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在此留言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 充分发挥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力量和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
 【下一篇】 民事诉讼网上立案流程指引(以辽宁法院为例)
 相关内容:
 ·民事诉讼网上立案流程指引(以辽宁法院为例)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新的一月这些改变在我们身边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2024.3.25)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2024.3.25)
 ·一周法律资讯(2024.2.27-2024.3.3)
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文档稿件,版权均属律师咨询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站未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电子文档均为转载稿;本网站转载之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文章来自:******”,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本网站登载的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和传统媒体以及专业人士原创作品。本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转载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免费的专业资讯,普及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公众。如果您认为本站的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联系站长,我们会立即删除相关文字,保证您的权利。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服务指南 | 业务受理 | 免责声明 | 免费咨询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律师咨询网
律师咨询网 网址:www.lsask.com | 辽宁律师咨询网 | 葫芦岛律师咨询网 | 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09-2024律师咨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搜索关键词:葫芦岛律师咨询网|葫芦岛律师|葫芦岛律师事务所|葫芦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律师咨询网及作者本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免费法律咨询:15642958080 推广·合作:15142916006 邮箱:lsask@qq.com
咨询提示: 葫芦岛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微信公众帐号:lsaskwx 辽ICP备11014630号-1
关注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