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因司机未按照其指定地点停车,便恼羞成怒,殴打司机,并抢夺方向盘,致使车辆发生重大危险。今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下发判决书以被告人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9年5月22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搭乘大客车自河南省邓州市前往南阳。当日16时40分左右,运载旅客13人的客车行驶至南阳市南邓路田园新城公交站牌附近时,高某要求司机停车,但按照规定该处不能停车,继而高某与客车司机赵某发生冲突。高某在客车正常行驶途中突然抢夺方向盘,并殴打司机赵某,致使车辆四处歪驶,情况十分危险。赵某为避免事故而紧急停车,后二人发生撕扯、打斗,赵某眼部被打伤,高某左胳膊受伤。事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主动赔礼道歉,并给予经济赔偿,取得了受害人赵某的谅解。
法庭上,被告人高某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表示自己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现在的后果,对不起社会,对不起家人,希望法庭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能够对他宽大处理。
法庭经合议后,认为被告人高某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在载客13人的大客车行驶过程中,为泄私愤,殴打、拉拽驾驶人员,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构成了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高某庭审中的认罪悔罪态度及案发后对司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我们在日常出行时,作为乘客,必须要重视规矩、遵守规矩,文明乘车。作为旁观乘客,面对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敢于说不,积极制止,这也是全体旅客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作为司机,要尽量避免矛盾升级,在严重影响正常营运时,应立即靠边停车,拉好手刹并熄火,疏散乘客,及时拨打110报警,以保障广大乘客的生命安全。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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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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