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投资的企业破产,浙江温州的蔡某要承担214万余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可他体弱多病,还有个正在上大学的孩子,家庭生活困难。面对这种棘手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首次探索债务豁免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促成蔡某取得债权人谅解。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这一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进行介绍,此案也被视作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或试水。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指的是个人资产无法清偿其债务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制度。目的是对破产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确实无能力进行清偿的债务进行豁免,并确定破产申请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行,一方面能更好解决一些长期困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烂账,保障各方权益;另一方面也能有效减轻创新创业者的负担,减少其后顾之忧。
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事实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公众已经认识到,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而破产制度的建立,就是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债务人的一种有效保护。对债权人来说,公开、公平、公正的债务清偿,也为各方债权提供了平等保护。
就此而言,温州在现行立法格局下,率先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探索尝试,值得鼓励。其中,引入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等基本破产制度,首次探索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等做法,都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在个人破产制度仍处起步阶段的背景下,进一步用好用活各类政策举措,将为这项制度的完善打下牢固基础。
兴利就要除弊,真正把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好、运行好,关键靠法治。就像很多公众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给老赖提供逃债借口,会不会让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大量滋生。这样的担忧如何规避、如何解决,最终都得以立法的方式,立起规矩和原则。比如,依法出台个人破产法,对个人破产保护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定。再比如,通过修改刑法典,把自然人破产滥用的刑事责任予以明确。
法因时而立,法因时而进,尽快把实践中的探索,加以总结、细化完善,是全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由之路。
稿件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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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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