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免费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房地产|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网|葫芦岛律师事务所 - 咨询律师就上律师咨询网!
『葫芦岛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关注『陈思奇律师』微信
在线法律答疑
首页 资讯动态 十元律师 法律服务包 法律顾问服务 顾问团队 服务领域 委托须知 业务受理 企业智库 文书下载 联系我们
民商事
案件代理
婚姻家庭
案件代理
刑事辩护
案件代理
债权债务
案件代理
合同纠纷
案件代理
交通事故
案件代理
房产纠纷
案件代理
劳动纠纷
案件代理
公司法律
风险防控
政府顾问
法律服务
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推荐律师 律所简介 委托律师 委托须知
0429-7773338
15642958080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微信二维码
关注『律师咨询网』微信
每日精彩文章分享
 热点问题 更多>>
关于与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 未续签 之后被辞退
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和奖金
代签购房合同
公司被吸收合并后注销,原公司人员未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协议子女全部归女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选择不续签,公司
公司是否可以在非协商自愿下随意调整
 资讯动态 更多>>
民事诉讼网上立案流程指引(以辽宁法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2.27-
建议收藏!二手房交易避雷四大注意事
一周法律资讯(2023.11.6-
法律顾问系列5:企业裁员法律合规实
一周法律资讯(2023.8.28-
一周法律资讯(2023.7.31-
 资讯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咨询网资讯中心 > 资讯动态 > 买下受损车辆,不影响保险公司代位求偿
买下受损车辆,不影响保险公司代位求偿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9/9/25 来源:中国普法网 浏览量:255   收藏 | 打印 | 关闭

时间:2019916

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案由: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


案情:厦门某清洁公司员工在清洗某汽车公司外墙时,不慎砸到一辆车并致损,汽车公司与清洁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签订《委托修理合同》《汽车买卖合同》,朱某向汽车公司支付30余万元购车款及1万元赔偿金。因汽车公司曾向厦门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向汽车公司支付理赔金8.5万余元后,要求清洁公司支付赔偿款8.5万余元及利息。


案情回放


20183月,集美某汽车公司委托厦门某清洗公司清洗公司外墙、屋檐及广告牌。清洗过程中,因清洁公司员工移动脚手架,不慎砸到该汽车公司的一辆车并致损。


随后,汽车公司与清洁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先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朱某向该公司购买该受损车辆并全责承担维修费用。朱某向汽车公司支付车辆全款30余万元后将车提走,汽车公司留下车辆钥匙和行驶证;后双方又签订《委托修理合同》,约定按保险公司的定损清单配件金额的30%作为赔偿金赔付给汽车公司。朱某向汽车公司支付1万元后,汽车公司将留下的车辆钥匙和行驶证交给朱某。


因此前汽车公司已向厦门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向汽车公司支付理赔金8.5万余元,并以履行代位求偿权为由,要求清洁公司支付赔偿款8.5万余元及利息。


庭审现场


庭审中,原、被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主要焦点为:原告是否对被告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以及金额应当如何确定等。


原告: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合法有据


保险公司认为,《委托修理合同》《汽车买卖合同》是朱某个人对车辆进行购买和对保险不足部分的补偿,在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汽车公司同意保险公司放弃保险代位求偿权等内容,故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合法有据。


两份合同中并没有清洁公司的任何信息,合同甲方签名处只有朱某签字,没有公司盖章,该合同是属于汽车公司和朱某之间的合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系法定的权益,不需要通知被告。


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不需要再承担责任


我方已与汽车公司达成《委托修理合同》《汽车买卖合同》,维修费用已结清,案涉车辆也由我方买走,汽车公司依保险合同应向原告退还保险赔偿款,原告不再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另原告与汽车公司签订权益转让书并未通知我方,即便存在保险代位求偿,该求偿权对我方也不产生效力。清洁公司辩称。


清洁公司认为,虽然两份合同的主体均为朱某,但朱某系其法定代表人,该行为是公司行为。朱某购买该受损车辆系代表公司向汽车公司履行赔偿义务,被告已经履行相应赔偿义务,无须再承担责任。


法院:保险公司仍有权代位求偿,但应扣除已付赔偿款


法庭认为,对案涉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否成立,需依序逐一判断以下问题:关于涉案两份合同与被告是否具有关联性,可否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的问题?从订立时间看,两份合同均系在涉案车辆受损后订立,综观事故处理全程,应认定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在车辆受损后对损失承担进行协商的结果。虽然合同的一方主体为朱某个人,但考虑到其为清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视为其系在代被告公司承担相关的债务,因此,该二份合同与案涉纠纷具有内在关联。


法庭认为,关于对案涉相关合同条款应如何理解适用的问题,《汽车买卖合同》虽约定乙方全责承担维修费用,并以协议费购买,但其后订立的《委托修理合同》则约定以保险公司的定损清单为准,按定损清单配件金额的30%赔付给乙方作为赔偿金则应理解为,后一份合同中的约定已对前一份合同的约定做出了变更。对《委托修理合同》的前述约定进行解释,并不能得出该汽车公司对定损清单配件金额的70%放弃索赔的解释结论。庭审中,朱某作为清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述:汽车公司提出我方购车,他们的赔偿款预计为70%,我方赔30%。其实当时是约定,保险理赔之后不能理赔的部分由我们来理赔。该节陈述也反映出,汽车公司是认为定损清单配件金额的70%可由保险公司处得到理赔,才向朱某主张了30%的赔偿款,故保险公司在理赔后产生的对被告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仍然是存在的。


关于清洁公司是否已按《委托修理合同》支付了赔偿款的问题,法庭认为清洁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向汽车公司支付1万元后,汽车公司即将预留下的车辆钥匙和行驶证交给朱某,之后再未向清洁公司主张过其他的赔偿款。对汽车公司的行为,应依法律规定解释为其已对清洁公司的赔偿金额(1万元折合定损清单配件金额的30%)予以了认可,因此,应认定清洁公司已按《委托修理合同》向汽车公司支付了赔偿款。


法庭认为,关于保险公司是否仍有权利对清洁公司按《委托修理合同》支付的部分赔偿款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问题,鉴于清洁公司已向汽车公司履行了定损清单配件金额30%的赔偿义务,对此部分,保险公司向清洁公司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庭认为,依前述分析,保险公司依然享有对被告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但在求偿金额计算中,应扣除汽车公司已履行的30%赔偿款(即1万元)。对于剩余70%的赔偿款,因案涉车辆系被告员工移动脚手架不慎导致砸损,清洁公司对其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外,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系法定的权益,对债权之移转过程中,无需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故对清洁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清洁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6万余元,驳回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

陈思奇律师


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辽宁葫芦岛律师咨询网网址:www.lsask.com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在此留言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 迎新中国成立70周年 弘扬社会法治 “幸福家庭 法律护
 【下一篇】 民事诉讼网上立案流程指引(以辽宁法院为例)
 相关内容:
 ·民事诉讼网上立案流程指引(以辽宁法院为例)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新的一月这些改变在我们身边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2024.3.25)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2024.3.25)
 ·一周法律资讯(2024.2.27-2024.3.3)
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文档稿件,版权均属律师咨询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站未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电子文档均为转载稿;本网站转载之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文章来自:******”,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本网站登载的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和传统媒体以及专业人士原创作品。本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转载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免费的专业资讯,普及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公众。如果您认为本站的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联系站长,我们会立即删除相关文字,保证您的权利。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服务指南 | 业务受理 | 免责声明 | 免费咨询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律师咨询网
律师咨询网 网址:www.lsask.com | 辽宁律师咨询网 | 葫芦岛律师咨询网 | 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09-2024律师咨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搜索关键词:葫芦岛律师咨询网|葫芦岛律师|葫芦岛律师事务所|葫芦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律师咨询网及作者本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免费法律咨询:15642958080 推广·合作:15142916006 邮箱:lsask@qq.com
咨询提示: 葫芦岛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微信公众帐号:lsaskwx 辽ICP备11014630号-1
关注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