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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新规:占耕地建房需缴税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施行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9/8/30 来源:法治—人民网 浏览量:307   收藏 | 打印 | 关闭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实施,占用耕地建房需缴税,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9月起施行,89座小型客车通行费将减少,山东规范煤矿冲击地压防治……9月,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全国性法律法规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91日起施行。《条例》分6章、共44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条例》明确了制定重大公共政策措施、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五方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是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条例》明确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适用情形及具体要求,如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条例》明确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还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公布等作了具体规定。

三是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是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条例》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耕地占用税法91日起施行 占用耕地建房需缴税

9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正式施行,200712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9月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这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将自201991日起施行,自201991日,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据介绍,这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确立了普遍授权原则,市场监管总局主要负责查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情较为复杂,在全国有重大影响,以及其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案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案件。另外,3部规章均建立了备案、报告及监督制度,对违法行为的发现途径、书面举报的要求、委托调查、协助调查、公示等作出了统一规定,对相关规章的衔接问题予以明确。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共36条,对授权与管辖、垄断协议认定、立案、调查、豁免、中止调查、终止调查、恢复调查、处罚、宽大处理、公示等实体和程序内容予以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共39条,对授权与管辖、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及正当理由、立案、调查、备案、中止调查、终止调查、恢复调查、处罚、公示等实体和程序内容予以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共25条,对授权与管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调查,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等予以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该规定。

《规定》强调,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为确保职称评审质量,《规定》明确了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条件和评审专家条件。

《规定》指出,职称评审要严格遵循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确认等基本程序,各环节应当符合具体程序规定。申报人及工作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义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另外,《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程序进行了明确。

《规定》对优化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提出了要求,强调要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申报评审,探索实行电子证书,为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便捷化职称评审服务。

《规定》着眼于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要求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职称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抽查、巡查,对有关问题线索倒查、复查,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规定》自201991日起施行。

89座小型客车通行费将减少 新《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实施

交通运输部日前发布修订后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于201991日起实施。新标准中明确了各类货车均按照总轴数、车长和最大允许总质量进行车型分类;明确了1类和2类客车分类界限值由核定载人数7人修订为9人,核载8人和9人车辆由原2类客车降为1类客车,降低了对应车辆的收费标准。同时,新标准明确摩托车通行收费公路,按1类客车分类。

地方性法律法规

山东规范煤矿冲击地压防治 91日起施行新规

《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主要对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煤矿安全生产制度、冲击地压防治的具体措施、政府部门的服务保障责任等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为山东省开展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办法》自20199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和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煤矿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在完善冲击地压煤矿安全生产制度方面,《办法》明确并细化了冲击地压矿井的范围和管理要求,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防冲制度,并建立专业防冲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办法》,冲击地压矿井应有专职负责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同时要配备至少8名专职人员,严重冲击地压矿井防治机构要配备至少10名专职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0%

《办法》还提高了防冲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规定冲击地压煤矿按照吨煤不少于15元加提安全费用。加提的安全费用专款专用于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重点用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研究推广等8类支出项目上,保证矿井冲击地压防治资金投入。

新修订《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9月起实施

新修订的《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突出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扩大了援助覆盖面。将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改为“本市企业职工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新增残疾老年人、孤残儿童、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者一方等10类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二是全国首创全流程刑事全覆盖制度。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诉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申诉、再审阶段申请法律援助,均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三是新增法律援助网上申请途径。申请人网上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查。

四是新创“摇珠式”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模式。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模式,符合要求的律师报名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创设“摇珠式”网上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法律援助人员。

五是新设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

新修订的《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将自今年91日起实施。

《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生活垃圾实施“四分法”

《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由2019425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9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垃圾分类的规划与建设、分类投放标准、各类责任主体、推行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分类全程覆盖等内容,确定分类标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四分法”,结合实际情况,循序渐进的来推进无锡的生活垃圾分类。

《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禁止将已经分类运输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进行分拣。

《条例》列出了一些处罚措施,比如未按照规定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人民网-法制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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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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