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孝感市一妈妈推婴儿车在超市遇到隔离桩,超市工作人员帮她抬婴儿车时,孩子从车内滑出摔到地上,入院诊断为脑震荡和骨折。家长向超市索赔医药费、营养费和陪护费。这起助人为乐引发意外的伤害事件,家长索赔无可厚非,但有必要厘清各自的法律责任。
首先,超市工作人员助人为乐的行为,不能因好心办坏事而予以否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该条款并没有将一般性助人为乐,也包括在免责的范围之列,因而,超市工作人员“搭把手”帮忙导致孩子受伤,家长可以进行索赔。超市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帮助顾客,能为超市提升社会声誉度和赢得好的口碑,应当视作一种职务行为,其在事件中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由超市来承担,相对合情合理。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超市门口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引发事故,依法应该由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家长作为婴儿的监护人,是保障婴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由于事先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婴儿车抬高时造成婴儿滑落摔伤,家长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家长要认真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增强安全防护意识,避免一些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好心办坏事,不能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扩大助人为乐免责的范围,可以通过建立助人为乐基金、政府代为赔偿等举措,为助人为乐者“兜底”,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要让好心人不因做好事而承担风险和法律责任。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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