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马某为某地一家贸易公司聘用司机,其搭乘公司的货车回老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伤残八级)。随后,马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书确认马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马某又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并向公司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方表示不服,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社局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判决驳回公司方诉讼请求。
【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因此本案焦点在于,马某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一般而言,合理时间应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在途时间,可根据用人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确定。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职业不断出现,有些职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固定,如“外卖小哥”“快递小哥”等。对此类工作的“合理工作时间”认定,要结合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马某作为公司聘用司机,其工作形式是完成一次出车任务后在宿舍稍作休整,根据公司安排再出车;或在阶段工作完成后,搭乘公司其他车辆回老家等候安排,在接到工作通知后,再前往公司所在地。因此,综合考虑马某的工作性质及工作流程,法院认定,马某的工作时间属于不固定,其工作时间即为出车任务期间,马某搭乘公司其他车辆返回老家的在途时间,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其交通事故的发生地也属于马某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之内。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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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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