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者竟然无证驾驶且逃逸,原来这辆车是其托一位有驾照的朋友帮忙,通过汽车租赁公司以租代购“搞定”的。如此情况下,民事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购车人担责20%,赔偿17万余元,驾驶员担责80%,赔偿近70万元。之后,保险公司可向驾驶人追偿。
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获刑四年八个月
“当天我们一家三口还有一个朋友在车上,没想到悲剧降临,儿子没了,其他人都不同程度受伤。”据李某夫妇陈述,2018年5月9日12时50分许,一辆小轿车在经过路口时突然撞过来,对方司机逃离现场,儿子小李在送医治疗7天后死亡。
后经司法鉴定,小李系因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李某夫妇也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另一名乘客构成轻微伤。
“肇事者许涛(化名),没有驾驶执照,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许涛缺乏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常识,在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未按规定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11月,虎丘区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涛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本案还导致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财产受损,又鉴于被告人此前有前科劣迹且在本案中又系无证驾驶,应酌情从重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死者家属提起民事索赔,购车人成被告
据李某夫妇陈述,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才知道肇事者根本没驾照,那辆车也不在其名下,是由他人以租代购的。于是,“我们将包括两家保险公司、汽车租赁公司、驾驶人以及购车人等五名被告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民事赔偿”。
经查,案涉车辆登记在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事故发生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为汽车租赁公司。
2018年4月24日,汽车租赁公司与王勇(化名)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王勇以每月5347元、支付36期的方式以租代购案涉车辆。合同还约定,在租期内,车辆所有权归汽车租赁公司,王勇享有车辆使用权;如王勇将车辆以出借或其他方式给第三人使用,所产生的各类损失均由王勇向汽车租赁公司承担。
“一开始是我自己想买车,但汽车租赁公司要求提供有驾照的人员签订合同,就找了哥们儿王勇帮忙签字。”庭审中,被告许涛陈述,“车辆实际是我所有,与王勇无关,愿意依法承担责任。”
“为什么你要去签字?”面对审判员的提问,被告王勇也表示很无奈:“当时许涛急于买车,就打电话给我,说他是银行黑户不能办贷款,但没有提有无驾照的事情。”王勇辩称,事故车辆的实际买受人为被告许涛,交易过程是许涛与汽车租赁公司协商,自己对于交易过程并不清楚,仅在协议上签名。同时认为自己仅为许涛买车行为提供帮助,主观上并无过错,无须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驾驶员、购车人共同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身体健康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受害人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本案中,原告李某夫妇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为989208.55元。
“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进行追偿。”据承办法官介绍,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的金额869208.55元,应由事故双方按照事故责任承担,“尽管肇事车辆登记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但根据租赁合同,王勇系通过以租代购的方式从租赁公司处取得车辆使用权,而在汽车租赁合同签订之前,王勇已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汽车租赁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另外,王勇在汽车租赁合同上签名并确认接收案涉车辆后,其作为车辆的使用权人,对于车辆负有基本的管理义务,而其放任被告许涛无证驾驶该车辆,最终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因被告许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被告王勇应向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173841.71元;被告许涛应向原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695366.84元。
■连线法官■
本案中,尽管肇事车辆登记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但根据租赁合同,是王勇签字认定由其本人以租代购,取得车辆使用权,并确认接收案涉车辆,“也就是说,不管案涉车辆是谁在使用,但作为车辆的使用权人,对于车辆负有基本的管理义务”。承办法官指出,王勇放任被告许涛无证驾驶该车辆,最终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所以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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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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