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杰是某高校毕业生,2018年7月进入了一家电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同时约定试用期月工资为7000元,转正后月工资9000元。然而,入职两个多月,公司就以小杰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小杰以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由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庭审中,公司表示在对小杰进行考核后认为小杰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并未就公司的录用条件、考核标准及小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缘由进行举证。最终,法院认定公司与小杰约定的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违法解除,支持了小杰的诉讼请求。
随着毕业季的到来,高校毕业生纷纷迎来了校园向职场的华丽转身。初入职场,难免会遇到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的情况,那么,试用期间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问:试用期一般多长时间?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就试用期的期限长短、工资标准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对于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法律规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上述案例中,公司与小杰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但却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期间工资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些约定均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致使小杰的工资低于法定标准,故法院判令公司向小杰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差额。
问: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不合法,劳动者该怎么办呢?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该约定应属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此外,对于由于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资低于法定标准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及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问: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辞退员工?
答: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中虽规定,如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首先需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并需要明确告知劳动者;同时,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并能够认定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并且需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试用期期限内提前进行通知,试用期届满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为违法解除。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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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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