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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是否不再“天经地义”?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9/7/31 来源:法治—人民网 浏览量:386   收藏 | 打印 | 关闭

日前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欠债还钱”是否不再“天经地义”?

7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消息一经发布,公众普遍关心:什么是个人破产?为何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欠债还钱”是否不再“天经地义”了?

“逃债”是对破产制度的误读

陷入财务困境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通过清算、分配或债务调整等,帮助其公平处理债权债务关系进而获得“新生”——这就是个人破产制度。

当前,企业资不抵债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但个人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却不能通过同样方式解决困难。于是,打民事官司、走执行程序,这导致大量的执行不能案件堆积在执行法官案头。

这些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分析,执行案件中属于执行不能案件比例达到43%。这就需要个人破产机制来解决,畅通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路径。

“说起破产,很多人想到‘逃债’,其实这是对破产制度的严重误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说。

徐阳光解释,首先,个人破产制度有规范的功能。当一个人资不抵债时,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能让其财产分配更为规范,清偿更为公平。

“其次,涉及免责时,也有很严格的限制。”徐阳光说,比如,免责需要严格的审查程序,只有诚实信用的个人才符合条件。即便对于诚实信用的债务人也并非都是直接免责,比如法律会规定税收债权等一些不能免责的债务类型,设置一定期限的“观察期”“良好品行期”等。

如果债务人在破产之前低价转让财产或隐匿财产等,还可以通过破产撤销权或者无效行为制度,将财产追回来。“所以,实施个人破产,不仅不会逃废债务,反而是打击逃废债务的有效程序,对债权人而言也是一种保护。”徐阳光说。

为失败的创客提供制度出口

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主想方设法追债,债务人四处逃债的局面。“一旦个人破产制度缺位,一些灰色化、黑市化的债务清理机制将会大行其道,甚至造成家庭惨剧。”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告诉记者。

采访中,专家还普遍提到,由于企业破产法中没有规定个人破产制度,使得许多民营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一旦资金链断裂,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无法获得破产保护。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国市场主体总量超过1亿户,并且还在不断增加。“这一方面给人欣欣向荣之感,另一方面也要意识到创业失败的风险,未雨绸缪地为失败的创客提供制度出口。”陈夏红说。

据媒体报道,2011年,浙江温州等地出现一些商人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跑路甚至跳楼的现象。2018年初,青年创客茅侃侃因为巨额债务自杀的悲剧也引发关注。

“个人破产制度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供给。”陈夏红解释,“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让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创客在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个人破产机制合理‘解套’,轻装上阵,而不是让他们因创业失败而走上跳楼、自杀的道路。”

“如果因为某次创业投资失败,就陷入一辈子负债的境地,企业家就容易变得保守,企业家精神中的创新和冒险精神就会受到影响。”徐阳光告诉记者,“同时,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也会帮助企业家树立风险意识、合规意识,促使规范运作。”

制度在实践中调整和完善

施行十几年来,我国破产法一直未能摆脱“半部破产法”的尴尬,就是因为其只对企业破产进行规定。今年2月,最高法发布了人民法院第5个五年改革纲要,其中首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然而,在我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观念根深蒂固,这成为推行个人破产制度道路上的一大阻碍。“很多人觉得只要债务人还在,自己的债权就能实现,但实际上债务人可能一辈子都还不了。”徐阳光说,“走个人破产程序,反而能实现债权最大化。”

采访中,专家认为,观念的转变可以通过制度、立法来倒逼。徐阳光表示,当前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现金交易管控制度、转移隐匿财产的撤销追回制度以及个人信用的管理和失信惩戒制度等都已经比较成熟,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条件也已具备。

“个人破产制度只有在实践中逐步调整,才能日臻完善,才能将滥用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陈夏红说。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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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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