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
|
0429-7773338
15642958080 |
|
微信二维码 |
关注『律师咨询网』微信
每日精彩文章分享 |
|
|
|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出台
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等多方面问题
12月12日,备受全省社会各界关注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出台,对诸多物业管理和服务问题进行界定和规范,明确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发展,2008年颁布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已不能适应物业管理工作需要。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对《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
据省住建厅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修订后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重点从规范物业管理和服务、维护业主的权益等方面,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明确了管理部门的职责。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活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开展指导和监督; 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物价、工商、环保、卫生、规划、园林等部门,对小区内的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业服务收费、环境卫生、房屋使用、小区绿化等方面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执法进小区。
明确了小区内水电煤气相关管线的维修养护责任。《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新建住宅内物业管理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维护管理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
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应急使用方法。对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消防设施损坏的、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等情况,应立即启动绿色通道,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问题。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提倡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调整机制、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范围和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阻碍业主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特别突出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小区治理中的作用,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并明确了对于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具备成立条件而未成立,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记者 刘佳) |
|
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版权与免责声明: |
① 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文档稿件,版权均属律师咨询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站未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电子文档均为转载稿;本网站转载之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文章来自:******”,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本网站登载的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和传统媒体以及专业人士原创作品。本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转载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免费的专业资讯,普及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公众。如果您认为本站的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联系站长,我们会立即删除相关文字,保证您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