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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奏响了依法治国的中国最强音,透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一张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展示在我们面前。
作为最高法院确定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法院,经过半年多的探索实践,市中院的改革已取得较大突破,初现成效。改革有哪些成果和变化?我们有哪些新期待?本版今起特推出系列报道,与读者一同了解市中院令人振奋的举措如何落地开花。
■ 葫芦岛日报记者 王萍
法院庭长以上级别的法官一般不亲自办案,而是通过签字审批裁判文书,直接控制着法官的审判权,人们把这种现象称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为打破这种固有模式,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审判权进行了“去行政化”改革,建立起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
这一模式的显著特点是,还审判权予合议庭,合议庭单独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院、庭长不再层层审批裁判文书,对案件进行“把关”。改革不仅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而且大大提升了审判质效。改革运行以来,审判效率提高了一倍以上,案件质量大幅提升,调撤率明显提高,未发生一起错案,群众来信来访同比下降15%。
庭长变为审判长组织指挥办案功能凸显
朱俊芬原是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从2014年3月起,她有了另外一个身份:民事第一合议庭审判长。
她现在带领一个小团队:除了她一名审判员之外,还有两名审判员、一名助理审判员、一名书记员。他们组成一个固定的合议庭,由她担任审判长,拥有相当于原来审判庭庭长的权力:案件审理、裁判文书签发、人员调度和业务管理监督等。
原则上,除了依法应当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多数案件均由他们这个合议庭决定,裁判文书不再经过庭长、主管副院长层层审批,而是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朱俊芬依次签发。朱俊芬以合议庭审判长的身份签发,而不是以民庭庭长的身份。“以前院里同事、朋友初次见面,都会问你是哪个庭的?现在会问,你是哪个专业审判团队的?”11月17日,面对记者的采访,朱俊芬说。
而在改革前,作为业务庭庭长,更多的精力并不是办案,主要精力是审核副庭长以下法官所办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即所谓的“把关”,而这道“关”也并不是都是她说了算,有很多裁判文书还需要主管院长签发,甚至有的案件还需要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革前,朱俊芬所在的民事审判第一庭有十多个法官,每个法官所办理案件的裁判文书,都需要她“把关”,仅阅卷、审核裁判文书每天就要花费她很多时间,更别说还有很多行政管理事务需要她来处理。因此,她几乎没有更多的精力办理案件。而现在,她卸掉了沉重的“把关”包袱,少了许多行政管理事务,她可以轻装上阵、全力以赴地投入案件审理了。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像朱俊芬带领的这种合议庭共有25个,合议庭在审判长的组织、指挥下,共同开庭审理合议案件、在裁判文书上签上名字,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案件的审和判合在了一起,真正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以前,最受诟病的是:不审案子的人,决定案子的裁决。市中院正在试行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将审判权赋予合议庭,合议庭法官成了“真正的法官”。
“去行政化”审判权机制改革的关键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议制是人民法院最基本、最主要的审判制度,合议庭是其审判组织形式。10多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3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均有合议制改革的身影。但在现实操作中,合议庭的审判权在很大程度上被剥夺,合议庭审理案件,但并不能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负责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杜俊峰在谈到进行合议庭审判制度改革的初衷时表示,长期以来,合议制运行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合议庭管理行政化色彩较浓。法官办完案件要层层上报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院长批,甚至有的案件最后还要上报审判委员会决定。“审理案件的人不判案,判案的人又不审理案件,这种模式就是行政化的表现。”他说。
另外,院长、庭长通过行使签发裁判文书、要求合议庭再次合议等权力,对法官施加压力,对合议庭所办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致使合议庭无法真正行使审判权,审判委员会通过研究讨论案件,可以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形成最终裁判结果,这些做法都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符合审判规律,容易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和判相脱离。由于案多人少,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合议庭成员之间分工不平衡、“合而不议”、“参而不审”等现象也比较突出。
为此,市中院确立了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下的合议庭负责制,落实合议庭作为法定审判组织对案件审理共同负责的法律属性,强化合议庭成员在审判长主持下共同参与、分工配合审理案件,强化审判长在主持庭审、控制流程、组织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方面的岗位职责。
市中院的法官坦言,“以前在案件的处理、裁判文书的制作中有一定的惰性和依赖心理,总是希望庭长这些经验丰富的人能够‘把把关’。现在,不得不‘丢掉拐杖、挑起担子’。”试点改革以来,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独立办案及在审判长主持下共同参与审理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权责统一案件质效大幅提高
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的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审理合议庭采用1(审判长)+3(法官)+1(书记员)组成模式,确立“办案、调研、对下指导+自我管理”工作模式,明确合议庭成员在各环节的共同参与和相互制约监督机制。合议庭的裁判文书由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依次联名签署,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
11月4日,市中院民事第六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经合议庭审议,裁定当日就做出,并实现同日送达。“这在以前绝对是不可想象!具体审案人员拿出判案意见后,要依次分别请示副庭长、庭长、副院长,上述领导每人都要阅卷,拿出意见,一些复杂案件还要上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才能作出最终裁定,历时一个月算是短的了! ”审判长张国军笑着说,“不仅仅是判案效率大幅度提升,审判质量也显著提高。以前反正后面还有很多领导把关,最后的裁定还不一定体现的是谁的意见呢,案件初审人员绝对没有我们现在这么强的责任心;现在不同了,我们就说了算,出了毛病自己要负终身责任,合议庭的每个人都不敢掉以轻心,皆是认真仔细思考后慎重拿出意见,郑重签下自己的名字。因为,这事关个人荣誉。”
现在,在各合议庭再也看不到庭长审批案件的情况,所有案件的审判流程、提示审限、督促办案等情况都在法院的办案系统上体现,激发了合议庭的工作积极性。今年以来,市中院新收案件均在审限内审结,案件调撤率大幅提高,有的合议庭的调撤率超过了50%,一审服判息诉率达86%,几项重要审判指标均居全省中级法院前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