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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十大看点:可口头提起诉讼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4/11/4 来源:法制周报 浏览量:2024   收藏 | 打印 | 关闭

  打官司难,民告官更难,这是许多老百姓的感受。不过从明年5月起,民告官将会“更顺畅”。

  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

  11月3日,《法制周报》记者就此采访了黄捷、王才亮两位专家。

  黄捷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2010年,他带领“漾翅法律实践团队”代理“凤凰山庄起诉长沙市政府拆迁工程违法”一案胜诉,引起广泛关注,该案被评为“2010年度湖南省十大法治事件”之一。

  王才亮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10月16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立法评估会,王才亮律师参加了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活动,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看点1:土地征收争议纳入受案范围

  内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原来的8点扩大至12点。其中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黄捷: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纳入受案范围,这说明立法者注意到了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从而有针对性地将其列入了受案范围之中,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有利于解决该方面的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恪守法律,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看点2:行政机关不得干预立案

  内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看点3:可口头起诉

  内容:“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看点4:应当登记立案

  内容:“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王才亮:上述三项内容主要是为了缓解行政诉讼案立案难。只有真正赋予立案环节的公正,才能使行政诉讼制度真正地得到社会认可。为保证立案环节的公正,此次修改从原则要求上、具体程序上等,增加了上述三项内容。

  看点5: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王才亮:修订前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只有三个月,当事人很容易因超过起诉期限而失去请求人民法院救济的权利。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适当延长了起诉期限,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合法权益。

  看点6: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

  内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黄捷:新修订的这一条款,通过督促行政首长直接出庭应诉,来促进行政机关法治意识提高。其一方面可以督促行政首长必须提高法律意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促进行政首长摆正自己位置,消除特权思想,与相对人公平争讼。促进行政机关,尤其是负责人尊重司法,带头服从法庭。

  看点7:法院可跨区域管辖

  内容:“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黄捷:跨区管辖显然是针对“审理难”这一老问题的。行政审判过去受到地方化的严重影响。跨区管辖正是一个能够克服地方化倾向的有益举措,是解决“审理难”这一传统难题的良药。

  看点8:行政机关不执行可拘责任人

  内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捷:行政诉讼除了立案难、审理难,也表现为即使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如行政机关不予理睬,往往无可奈何。上述规定对于解决“执行难”非常有意义。虽然限制为“社会影响恶劣”才适用,但威慑力不容小觑。

  看点9:复议机关可成共同被告

  内容:“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王才亮:行政复议本来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近年来行政复议成为走过场,究其原因之一是法律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为了使行政复议制度发挥应当有的作用,对原有制度作有针对性的改革势在必行。

  看点10:可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

  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王才亮: 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对于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仍然习惯于超越职权,颁布实施一些与法不符且损害利益的红头文件。上述规定意义十分重大,诸如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随意作出的限购、限牌等限制公民权利的红头文件,游离于司法监督之外的状况将逐步得到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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