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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3/12/23 来源:律师咨询网 浏览量:2867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原则,当事人应先提起仲裁,然后才能提起诉讼。某些案件法律规定一裁终局,仲裁裁决生效后不能提起诉讼。如果劳动仲裁机构在受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未作出裁决的,申请人有权直接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非一裁终局案件应在收到裁决后15日内提起诉讼,或在收到裁决后30日内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一、仲裁前置,先仲裁,再诉讼。

  二、仲裁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三、仲裁期限超过后,直接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

  四、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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